共同犯罪的種類如何劃分?

導讀:
(三)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特定的分工可以分為簡單共犯與復雜共犯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共同犯罪的分類(一)根據公共犯罪構成所需人數可以分為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這種情況雖然仍稱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語確實值得研究。對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據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條文處理不必適用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的條款。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關于共同犯罪的種類如何劃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的分類
(一)根據公共犯罪構成所需人數可以分為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
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所謂任意是指法律對犯罪主體的數量沒有特別限制。也就是說從法律規定來看實行這樣的犯罪其犯罪主體是單個的還是2人以上的沒有特別的限制是隨便的或任意的。如搶劫、強奸、殺人、放火、投放危險物質、綁架、詐騙、盜竊、搶奪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屬于任意的共犯。
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聚眾劫獄罪等)、集團性犯罪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317條組織越獄罪。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必要共同犯罪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對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對向行為構成的犯罪。在這種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為該種犯罪就不能成立。
特點①觸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賄罪、受賄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②各自實施自己的犯罪行為如行賄罪和受賄罪中就是一個送一個收。③雙方的對向行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賄行為以存在行賄行為條件始能發生。④一方構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構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賄3000元丁共受賄9000元。甲、乙、丙均不構成行賄罪但丁構成受賄罪。這種情況雖然仍稱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語確實值得研究。
2、聚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著同一目標的多數人的共同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裝叛亂、暴亂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等屬之。
特點①人數較多②參與犯罪者的行為方向相同③參與的程度和形態可能不同有的參與組織、策劃或指揮有的只是參與實施犯罪活動。
3、集團性共同犯罪指以組織、領導或參加某種犯罪集團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如我國刑法第120條第1款規定的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第294條第1款規定的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等屬之。對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據刑法分則規定的有關犯罪的條文處理不必適用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的條款。
(二)根據通謀的時間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時間可以分為事先共犯與事中共犯(承繼共犯)
事先共犯是指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在著手實行之前就預謀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屬于事先共犯。
事中共犯(承繼共犯)是指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
承繼的共犯成立的時間必須是在著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構成繼承的共犯屬于窩藏、包庇類的犯罪。但是多環節犯罪以及繼續犯例外。
(三)根據共同犯罪人之間有無特定的分工可以分為簡單共犯與復雜共犯
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
復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著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僅存在直接著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四)根據有無組織形式可以分為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
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
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數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為集團。
2、較為固定。表現為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團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得比較緊密實施一次或數次犯罪后其組織形式往往繼續存在。
3、目的明確。犯罪集團的形成是為了反復多次實施一種或者數種犯罪行為。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共犯的分類形式是根據不同標準進行分類的某一共同犯罪完全可能屬于多種形式的共犯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