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連續犯之機會同一性的判定方法

導讀:
其基本理由在于刑罰的目的在于糾正犯罪人主觀的惡性所以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發動的多次行為并無逐一處罰的必要而將數個犯罪行為按一罪論處的連續犯恰恰符合了以糾正犯罪人主觀惡性為目的的主觀主義刑法思想,其基本理由在于刑罰的目的在于糾正犯罪人主觀的惡性所以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發動的多次行為并無逐一處罰的必要而將數個犯罪行為按一罪論處的連續犯恰恰符合了以糾正犯罪人主觀惡性為目的的主觀主義刑法思想,對此本文認為我國連續犯問題的實質在于對之缺乏正確有效的界定方法進而導致理論界對連續犯的內涵認識不清對連續犯的范圍認識含糊而由于缺乏正確理論的指導司法實務中對連續犯罪現象的處理更是差別不一以至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基于對其處罰合理性的憂慮而對其處罰模式長期爭論不休對于連續犯亦產生了主存論與主廢論之爭。
一直以來我國通說認為刑法第89條關于連續犯追訴時效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是對連續犯在立法上的承認。其基本理由在于刑罰的目的在于糾正犯罪人主觀的惡性所以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發動的多次行為并無逐一處罰的必要而將數個犯罪行為按一罪論處的連續犯恰恰符合了以糾正犯罪人主觀惡性為目的的主觀主義刑法思想。基于此連續關系的存在反映了行為人多次犯罪背后的人格一致性對連續犯以一罪處斷是人格一致性的要求。關于論連續犯之機會同一性的判定方法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深入發展在現實社會中愈來愈多的連續犯罪現象不斷地涌現出來。那么如何公正有效地處理這些形式各異、復雜多樣的連續犯罪現象呢?這便成為了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擺在我們司法實踐部門面前然而長期以來這一看似簡單的問題卻成為了一個猶如雞肋般的難題一直困擾著我國刑法學界和刑事司法實務部門。那么問題的癥結到底在哪里呢?
對此我國很多刑法學者普遍認為刑法第89條關于追訴時效的規定中提到犯罪行為有連續helliphellip狀態是我國刑法承認連續犯的法律依據而什么是連續犯立法卻又無具體的明文規定。這仿佛給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留下了廣闊的想象和操作空間。隨之而至的便是關于連續犯的研究也就成為我國刑法理論和刑事司法實踐長期以來的一個重大課題與爭議熱點甚至引發了關于連續犯的存廢之爭。但問題真的如此嗎?對此本文認為我國連續犯問題的實質在于對之缺乏正確有效的界定方法進而導致理論界對連續犯的內涵認識不清對連續犯的范圍認識含糊而由于缺乏正確理論的指導司法實務中對連續犯罪現象的處理更是差別不一以至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基于對其處罰合理性的憂慮而對其處罰模式長期爭論不休對于連續犯亦產生了主存論與主廢論之爭。
一、問題的提出正確認識連續犯的存廢之爭
(一)主存論之理由
目前刑法學界主張保留連續犯的基本觀點和理由概括起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連續犯有立法上的根據是現實社會中存在的客觀現象。一直以來我國通說認為刑法第89條關于連續犯追訴時效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一規定是對連續犯在立法上的承認。據此更有學者以這一規定為由認為連續犯是法定的一罪認為立法者之所以對連續犯和繼續犯的追訴時效加以特別規定不僅因為這兩種犯罪形態有一個較長的犯罪過程更因為這兩種犯罪都是一罪。
2、連續犯符合主觀主義的刑法思想體恤了人性的弱點。其基本理由在于刑罰的目的在于糾正犯罪人主觀的惡性所以基于同一犯罪故意發動的多次行為并無逐一處罰的必要而將數個犯罪行為按一罪論處的連續犯恰恰符合了以糾正犯罪人主觀惡性為目的的主觀主義刑法思想。因為連續犯基于一個概括的故意而實施數個構成要件相同之罪行由于人性之弱點在犯罪未發覺前則有反復實施同種犯罪之可能如按實質數罪之例逐一處罰未免失之苛刻有違法律平衡之本質。同樣地有學者從人格一致性上指出行為無異是反映一個人生活立場及人格特征在整個犯罪歷程中如反映出人格一致性則在在刑法處罰上不能置此不顧。基于此連續關系的存在反映了行為人多次犯罪背后的人格一致性對連續犯以一罪處斷是人格一致性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