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如何歸責?

導讀:
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無過錯原則,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無過錯原則,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車的基本參數主要包括: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不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于4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于15m,且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功能,(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使。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核發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電動車交通事故中,依據是否屬于機動車的不同,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無過錯原則;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過錯原則。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關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應該如何歸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電動車的屬性:機動車亦或非機動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機動車是指由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乘用或(和)運送物品或進行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包括汽車及汽車列車、摩托車及輕便摩托車、拖拉機運輸機組、輪式專用機械車和掛車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軌道上運行的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為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通常將非機動車分為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和畜力車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范圍,并對其種類登記、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使。
2006年市公安局頒布《關于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通告》,決定自2006年1月4日起,為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辦理車輛登記。電動自行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輔助能源,具有前后兩個車輪,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的特種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應當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核發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符合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且列入本市電動自行車產品目錄的,準予登記,核發牌證。即符合條件的電動車列入非機動車管理體系,屬于非機動車。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車的基本參數主要包括:最高時速不超過20km/h,整車質量不超過40kg,電動機額定連續輸出功率應不大于240W,以最高車速電動騎行時,其干態制動距離應不大于4m,濕態制動距離應不大于15m,且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功能。
但是,現在的電動自行車的廠家在生產的過程中并沒有準照這些標準進行生產,很大一部分電動車的最高時速已達到50km/h(這一類的電動車可以稱為“超標電動車”),與一般機動車的時速相差不大。然而,消費者在選購的過程中,也不知道相關的國家標準,而且還認為這一類的電動車既具有了電動車的靈活、輕便的特點,又兼具了機動車的時速,很實用。
由此造成不符合《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規定的電動車如何界定。依據目前交管部門的處理管理,經鑒定時速超過20km/h的依據機動車的歸責原則劃分責任。
二、電動車交通事故歸責原則的法律規定。電動車交通事故中,依據是否屬于機動車的不同,其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
電動車屬于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無過錯原則;電動車屬于機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過錯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按照此法律規定,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采用多元化歸責原則,根據交通事故主體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歸責原則,即: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駕駛人員無論有無過錯,只要對非機動車、行人造成損害,法律規定其承擔賠償責任就應承擔賠償責任。非機動車駕駛人員、行人若有過錯適當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即過失相抵,但在舉證責任分配上,應由機動車一方舉證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即使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也應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只有在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以致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才免除承擔民事責任。
三、依據案例分析歸責原則及責任承擔。
2000年11月,某保險公司職工黃某騎著一輛白色的小羚羊牌電動自行車下班回家,沿機動車道內右側途經習巷交叉口時,被一輛同樣自西向東行駛、從她右側經過的公交車刮倒。黃某頭部著地受傷,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黃某所騎的電動自行車懸掛的是“西****”號自行車牌子。
交警大隊認定黃某的電動自行車系非機動車,行使在機動車道,侵占了公共汽車的車道,違反了路權原則,因此認定:“黃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車輛必須經過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并保持清晰,號牌和行駛證不準轉借、涂改或偽造’和第三十四條‘在劃分機動車道和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輕便摩托車在機動車道內靠右邊行駛,非機動車和殘疾人專用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之規定,負此事故同等責任。”與此同時,交警大隊認定肇事“騎黃實分道線從趙車左側通行”的公司司機趙某違反條例第十五條“車輛、行人必須遵守交通標志和交通標線的規定”;因車輛制動跑偏,還違反了條例第十九條“機動車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視鏡和燈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之規定,因此趙某“負事故同等責任”。
交警支隊作出這一認定,導致了這樣一個結果:根據第一百三十二條之規定,應當追究肇事司機的刑事責任。交警大隊將案件轉交分局,趙某涉嫌依法被刑事拘留。綜上,電動車自交通事故中的責任有無與大小,都與其是否是機動車有著密切的關系。
四、尷尬的“超速”電動車。
時速超過20km/h的電動車依據機動車進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機動車及駕駛員進行明確的規范。
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條:“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