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身份證給他人購車,購車者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擔責?

導讀:
但這并不等于蔣女士對李某的交通肇事行為也有過錯,因為《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的過錯,是指怠于審查對方的駕駛資質、隱瞞或者未告知對方機動車故障等,鑒于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原因,只在于李某超速、占道行駛和對前方來車采取避讓措施錯誤,即與資質、故障無關,也就表明蔣女士的“借證”行為不在事故原因之列,蔣女士出借身份證讓李某購車乃至登記,違反的是國家對機動車登記方面的行政管理,就該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加以懲戒。
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因超速、占道行駛,對前方來車采取避讓措施錯誤,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李某無力賠償110余萬元的損失,近日,受害者及其家屬遂以蔣女士系車主為由,要蔣女士承擔賠償責任。其次,蔣女士出借身份證雖有過錯,但該過錯與事故的發生無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過錯,必須是與損害的發生有關,而非泛指所有過錯。蔣女士出借身份證讓李某購車乃至登記,違反的是國家對機動車登記方面的行政管理,就該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加以懲戒。關于借身份證給他人購車,購車者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應擔責?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兩個月前,蔣女士所在地一家車行基于促銷,推出了用本地戶口購車,可優惠5%費用的活動。蔣女士的同事李某想乘機購得自己早已心儀的小車,卻又因為自己是外地人而無法獲得優惠,遂要求借用蔣女士的身份證購買。鑒于彼此平時關系很好,蔣女士沒有多想便答應了。隨后,李某還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蔣女士為車主。誰知,李某不久便在駕駛該車時,造成他人一死一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因超速、占道行駛,對前方來車采取避讓措施錯誤,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由于李某無力賠償110余萬元的損失,近日,受害者及其家屬遂以蔣女士系車主為由,要蔣女士承擔賠償責任。請問:蔣女士是否應當擔責?
答案是,蔣女士無需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后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其中表明,機動車使用人以外的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有兩種:一是主體必須是機動車所有人,或者說叫“出借機動車的人”;二是前述主體存在過錯。而本案并不具備該要件:一方面,“出借機動車的人”與“出借身份證的人”是兩個明顯不同的概念,即前者是“借車”,后者是“借證”。盡管蔣女士將身份證出借給了李某購車,并被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為車主,但蔣女士只是“借證”,并沒有因此取得對小車的運行支配權,也沒有獲取運行所產生的利益,故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機動車所有人。而小車的運行權與收益權,恰恰完全掌握在李某手中,也就是說,李某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機動車所有人,蔣女士與李某之間不存在“借車”。
其次,蔣女士出借身份證雖有過錯,但該過錯與事故的發生無關。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中的過錯,必須是與損害的發生有關,而非泛指所有過錯。蔣女士出借身份證讓李某購車乃至登記,違反的是國家對機動車登記方面的行政管理,就該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處罰的方式加以懲戒。但這并不等于蔣女士對李某的交通肇事行為也有過錯,因為《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的過錯,是指怠于審查對方的駕駛資質、隱瞞或者未告知對方機動車故障等,鑒于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原因,只在于李某超速、占道行駛和對前方來車采取避讓措施錯誤,即與資質、故障無關,也就表明蔣女士的“借證”行為不在事故原因之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