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導讀:
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事故責任者,按照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一章中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在內的行政處分,或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負責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二、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的一種制度。鑒于生產安全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為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關于交通事故責任追究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就是依照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的一種制度。
一、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制度
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其直接原因是多種多樣的,但造成這些直接原因的原因,即事故的間接原因,則大多是因為違反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程、規范等人為因素造成的。如生產經營活動的作業場所不符合保證安全生產的規定;設施、設備、工具、器材不符合安全標準,存在缺陷;未按規定配備安全防護用品;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職工缺乏安全生產知識;勞動組織不合理;管理人員違章指揮;職工違章冒險作業等。鑒于生產安全事故對國家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的損失,對因人為原因造成的責任事故,必須依法追究責任者的法律責任,以示警戒和教育。為此,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依照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者,由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行政責任”,是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行政責任一般分為兩類,即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違法行為,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所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按照行政監察法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對有行政違法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給予的行政制裁。按照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沒收財物、責令停止生產或停業營業、吊銷營業執照等。
依照安全生產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四條的規定,在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中,必須實事求是地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對確定為責任事故的,既要查清事故單位責任者的責任,也要查清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是否有違法審批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責任。對尚未構成犯罪的事故責任者,按照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一章中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情節,分別給予包括降級、撤職、開除等在內的行政處分,或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
此外,國務院在2001年4月發布的《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規定,對市(地、州)、縣(市、區)人民政府依照本規定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本地區發生持大安全事故的,對政府主要領導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負責對安全生產有關事項行政審批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履行職責,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對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撤職或者開除公職的行政處分;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
2.“刑事責任”,是指有依照規定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是依照刑法的規定給予刑事制裁。刑事責任是最為嚴厲的法律責任。1997年新修訂的刑法,在“”一章中,對包括、、、建設等在內的九種重大責任事故犯罪的犯罪構成及刑事責任作了規定。在安全生產法“法律責任”一章的有關條款中,以及在《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中,對造成嚴重事故后果的違法行為,規定了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是指要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