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人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導讀:
③《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2002年3月27日)第十四條接受委托的鑒定人認為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時,如果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提供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決定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同時,鑒定人在訴訟中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主要是按鑒定要求出具客觀真實的鑒定書,在出現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時,依法申請回避,同時,鑒定人在訴訟中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主要是按鑒定要求出具客觀真實的鑒定書,在出現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時,依法申請回避。
其二,可以要求參加勘驗等與鑒定有關的活動。其四,有權獨立出具自己的鑒定結論,對侵犯鑒定訴訟權利的行為,可以提出控告。同時,鑒定人在訴訟中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主要是按鑒定要求出具客觀真實的鑒定書,在出現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時,依法申請回避。關于鑒定人權利和義務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鑒定人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其一,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掌握的案件材料,必要時可以詢問當事人,本案的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二,可以要求參加勘驗等與鑒定有關的活動。
其三,在鑒定過程中,如發現送交鑒定的資料不充分或不符合要求,不能作出可靠的結論時,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鑒定材料。
其四,有權獨立出具自己的鑒定結論,對侵犯鑒定訴訟權利的行為,可以提出控告。
其五,鑒定人在委托人提出虛假情況或拒不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時,可以拒絕鑒定。
同時,鑒定人在訴訟中也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主要是按鑒定要求出具客觀真實的鑒定書,在出現需要回避的法定情形時,依法申請回避。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鑒定人要按時出庭作證,接受法庭和有關人員的詢問,但可以拒絕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依據指引:
①《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定》(2001年11月16日)
第七條鑒定人權利:
(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的材料;
(二)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檢驗,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決定鑒定方法和處理檢材:
(三)自主闡述鑒定觀點,與其他鑒定人意見不同時,可不在鑒定文書上署名:
(四)拒絕受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委托。
第八條鑒定人義務:
(一)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
(二)保守案件秘密;
(三)及時出兵鑒定結論:
(四)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相關的提問。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暫行規定(1989年7月11日)
第十四條鑒定人權利
(一)被鑒定人案件材料不充分時,可以要求委托鑒定機關提供所需要的案件材料。
(二)鑒定人有權通過委托鑒定機關,向被鑒定人的工作單位和親屬以及有關證人了解情況。
(三)鑒定人根據需要有權要求委托鑒定機關將被鑒定人移送至收治精神病人的醫院住院檢查和鑒定。
(四)鑒定機構可以向委托鑒定機關了解鑒定后的處理情況。
第十五條鑒定人義務
(一)進行鑒定時,應當履行職責,正確、及時地作出結論。
(二)解答委托鑒定機關提出的與鑒定結論有關的問題。
(三)保守案件秘密。
(四)遵守有關回避的法律規定。
③《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2002年3月27日)
第十四條接受委托的鑒定人認為需要補充鑒定材料時,如果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提供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有關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提出請求,由人民法院決定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
第十五條鑒定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接受質詢的義務。人民法院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協調鑒定人做好出庭工作。
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體規定》(19914年3月21日)
第一百一十三條鑒定人應當出庭宣讀鑒定結論.但經人民法院許可的除外。宣讀鑒定結論后,公訴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鑒定人發問。當事人和辯護人也可以申請審判長向鑒定人發問,或者經審判長許可直接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時,應當制止。鑒定人回答詢問后,審判長宣布鑒定人退庭。鑒定人不得旁聽案件的審理。
⑤(2002年4月4日)
第二十九條負責組織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接到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⑥《公安部刑事技術鑒定規則》(1980年5月7日)
第五條鑒定人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忠實于事實真象,運用科學方法,客觀地作出鑒定結論,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影響。
第六條鑒定人必須依法辦事,并遵守下列鑒定紀律:
(一)嚴格遵守技術鑒定的操作規程,不得玩忽職守;
(二)妥善保管送檢物品和材料,不得挪用、丟失、損壞:
(三)廉潔奉公,不得貪贓枉法,弄虛作假;
(四)嚴格保守秘密。
⑦《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2000年8月14日.司法部第65號發布)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人執業,享有下列權利:
(一)查閱與鑒定有關的案卷材料,詢問與鑒定事項有關的當事人、證人等;
(二)應邀參與、協助委托人勘驗、檢查和模擬實驗:
(三)要求委托人補充鑒定材料:
(四)委托人提供虛假情況或拒不提供鑒定所需材料的,有權拒絕鑒定;
(五)拒絕解決、回答與鑒定無關的問題:
(六)與其他司法鑒定人意見不一致時,有權保留意見:
(七)獲得執業報酬;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九條司法鑒定人執業,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時完成鑒定任務;
(二)依法主動回避;
(三)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依法按時出庭;
(五)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