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女方能要到孩子的撫養權嗎

導讀: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一男方起訴離婚要孩子撫養權歸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1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1對方有婚外情的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關于男方起訴離婚,女方能要到孩子的撫養權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此條規定僅是確立了撫養權歸屬的一個基本原則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長為原則綜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齡與父母的感情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等各方面的因素加以考慮。
1兩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兩歲以上十歲以下孩子的撫養權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十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可提供相關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