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過錯種類是什么

導讀:
”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過于模糊也沒考慮婚前婚后生活對比的困難請求幫助的時間只能在離婚時提出而且這種幫助的實現是一次性的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是不能再請對方給予幫助的,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過于模糊也沒考慮婚前婚后生活對比的困難請求幫助的時間只能在離婚時提出而且這種幫助的實現是一次性的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是不能再請對方給予幫助的,過錯行為種類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離婚過錯種類是什么過錯行為種類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幫助權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過于模糊也沒考慮婚前婚后生活對比的困難請求幫助的時間只能在離婚時提出而且這種幫助的實現是一次性的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是不能再請對方給予幫助的。關于離婚過錯種類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過錯行為種類
離婚過錯方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與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我國婚姻法規定的要求幫助請求補償和過錯賠償制度構成了婚后保護弱者或無過錯者的三道關口。它們的建立最大限度的體現了男女平等原則個人所有權的公平原則及保護弱者原則。給予弱勢方的幫助對付出義務較多方的“補償”對無過錯方的“賠償”充分發揮了婚姻家庭的社會功能和經濟生活功能保證了自由離婚的同時又對有過錯方進行了懲罰這在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社會資源的組合未盡優化的國情下具有一定的進步性。但是這三種制度在實踐運行中仍存在一些問題。
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離婚經濟幫助是一方生活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生活水平來判斷客觀上難以把握。而“基本生活水平”界限過于模糊也沒考慮婚前婚后生活對比的困難請求幫助的時間只能在離婚時提出而且這種幫助的實現是一次性的原定經濟幫助執行完畢后是不能再請對方給予幫助的。因此受助者是難以得到真正的幫助的。婚姻法雖然規定了對離婚時處于劣勢的一方的幫助適用于男女雙方實際上還是傾斜保護離婚婦女的權利。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我國男女的經濟能力事實上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離婚時婦女在經濟上處于劣勢。幫助原則是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原則在離婚制度上的體現充分顯示了法律扶助弱勢的人道主義精神。而在社會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的我國大多數婦女在離婚后得不到法律的特殊保護。他們的經濟實力和生活水平與婚姻存續期間相比顯著下降。
為更好地落實離婚訴訟中財產分割的“幫助權”的獲得保護婚姻家庭中弱者的利益應在以下幾方面加以確定和完善
1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
離婚時的經濟幫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著試用條件過于苛刻受助者范圍小住房幫助難以落實等問題。因此需要放寬經濟幫助的條件規定只要離婚使一方生活水平下降即可要求對方給予經濟幫助。法律也無須限定以提供住房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為經濟幫助的形式。
2對生活困難重新定義
夫妻離婚后一方依靠分得的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屬于生活困難對于離婚后一方即使能夠維持自己的生活但生活水平比婚姻存續期間明顯下降也可視為生活困難。
3建立贍養費給付制度
所謂贍養費給付制度是夫妻離婚后贍養費給付權人因患病負傷貧困等情況下不以另一方過失為要件請求對方給予經濟上幫助的權利。并且此權利僅終止于請求人與他人結婚或被請求人無支付能力。
婚姻法第40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以補償。”該條確立了離婚補償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這一制度的確立體現了對當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貢獻的客觀評價。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雙方在感情時間精力經濟等方面持續不斷地投入。但就多數婚姻而言夫妻對婚姻家庭的貢獻與從中獲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實際生活中承擔了較多家庭事務的一方往往其職業發展和其他方面的發展受到了較大的牽制而配偶他方則基于對方的奉獻和犧牲從婚姻家庭中獲得了很大的利益。
補償權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則的體現但在實踐中付出較多義務方并不能得到補償。它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著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斷一方付出較多義務當事人難以說清楚。二是請求補償的金額方式期限沒有作任何規定原則性太強將導致法官引用此款時不當侵害另一方的財產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