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下落不明,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嗎

導讀:
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針對這一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針對這一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在夫妻離婚后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影響子女撫養時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在夫妻離婚后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影響子女撫養時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關于離婚后下落不明,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后如果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在夫妻離婚后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影響子女撫養時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所以夫妻離婚后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仍有承擔孩子撫養費的責任和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有些父(母)為了逃避撫養責任故意隱瞞自己的行蹤的現象或由于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使撫養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撫養費用。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針對這一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關于離婚后下落不明,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夫妻離婚后由于一方下落不明影響子女撫養時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當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所以夫妻離婚后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仍有承擔孩子撫養費的責任和義務。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有些父(母)為了逃避撫養責任故意隱瞞自己的行蹤的現象或由于其他原因下落不明使撫養孩子的一方得不到孩子的撫養費用。為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針對這一情況作出明確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的撫養費。”
1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
2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3如果協商一致一方全部負擔是可以的當然如果有證據顯示承擔全部撫養費的一方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則不可以。
4即使達成上述協議后如果過一段時間后雙方經濟情況確有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確有增加或者給付的必要一方仍可訴至法院要求另一方承擔撫養費。
5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應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6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養費。
7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刑之一的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8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