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的普通程序是什么

導讀:
第13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第13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
離婚時的普通程序是什么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關于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換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第13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關于離婚時的普通程序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普通程序是指我國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通常適用的程序。因與特別程序簡易程序相對而得名。第一審程序是全部民事審判程序的基礎具有廣泛的適用性。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常可分為四個階段
(1)起訴和受理。民事訴訟程序的開始階段。包括原告起訴和人民法院受理兩方面的訴訟行為的結合。
(2)審理前的準備。審判人員在受理案件之后審理之前應作的準備工作。主要是弄清雙方當事人的請求與答辯調查收集證據通知與案件有利害關系的人參加訴訟以及其他保證正確及時審理案件的工作。
(3)開庭審理。即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下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進行調解或判決。
開庭審理又可分為①準備階段。由法庭查明和解決案件能否進行實體審理的問題。②法庭調查。即在法庭上審查各種證據對案情進行直接全面調查。③法庭辯論。④調解或判決。法庭在審理和辯論的基礎上可進行調解達成協議審理即告終結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依次判決。
(4)宣判。人民法院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到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
在訴訟的過程雙方也可通過自行協商或者通過朋友家人的勸解就爭議事項達成一致從而撤訴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
關于簡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轉換民事訴訟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適用意見)第170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不得延長。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由合議庭進行審理并及時通知雙方當事人。審理期限從立案的次日起計算”。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當事人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人民法院認為異議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
第13條進一步規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就適用簡易程序提出異議后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異議成立的應當將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審理并將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及相關事項以書面形式通知雙方當事人(二)異議不成立的口頭告知雙方當事人并將上述內容記入筆錄。轉入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
第26條則規定“審判人員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情復雜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及時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