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什么條件

導讀:
起訴離婚要哪些條件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4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那么起訴離婚必須符合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2離婚訴訟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系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比如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訴訟。
3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5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