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失蹤,一方如何成功離婚

導讀:
夫妻一方失蹤對方如何成功離婚張女士咨詢我與鄭某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好2007年生育一女,2008年5月,鄭某外出做生意但此后音訊全無。為過上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我想與鄭某離婚其應如何操作陳婷律師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受理后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則以缺席判決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離婚。律師還將適當運用相關證據可引導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一旦證實杳無音訊者為惡意失蹤或下落不明就會判決準予離婚。那么夫妻一方失蹤,一方如何成功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一方失蹤對方如何成功離婚
張女士咨詢我與鄭某2006年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尚好2007年生育一女,2008年5月,鄭某外出做生意但此后音訊全無。我們經多方尋找和打聽均無法得知其去向。為過上正常的婚姻家庭生活我想與鄭某離婚其應如何操作
陳婷律師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受理后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則以缺席判決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離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法院會判準予離婚對于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
雖然法律賦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權利但根據筆者多年實務經驗很多法院考慮到婚姻關系是一種依附人身性質的法律關系一旦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即使錯判也無法通過重審方式恢復婚姻關系因此為防止起訴離婚方惡意離婚或獨占財產等而故意隱瞞對方蹤跡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決時都十分謹慎和保守處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起訴離婚方無法提供對方當事人的住所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又以各種理由一再延長審判期限或不判決離婚。對于那些惡意失蹤遺棄家庭成員的人這種做法過分保護了他們的利益反而令無過錯的起訴離婚方無法解除婚姻關系并重新組織正常的婚姻家庭。
因此針對此類型案件離婚起訴方一定要請有經驗的律師作為代理人介入訴訟律師通過訴訟技巧解決以上實際問題例如解決被告的住所地問題,一種方法是如果被告有聯系方式但無固定住所的就如實把被告的聯系電話寫在訴狀上地址寫為原告的住址這樣一來被告在接電話后迫于法律的威力一般也會主動到法院去拿傳票其二是明確知道被告在外省務工的地址這種情形就直接在訴狀中將其現住地列為“文書送達地址”由法院郵寄送達其三是又不知電話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有將被告住址列為其父母所在地址因為法律規定同住的成年家屬可以簽收傳票其四是上述情形都不管用的只有在訴狀中將被告住址列為原告的住址在法院無法送達時再要求法院公告送達而公告送達實際上是推定送達即只要在省級報刊上公告時間一屆滿就推定已經送達給被告。律師還將適當運用相關證據可引導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一旦證實杳無音訊者為惡意失蹤或下落不明就會判決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