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分居制度的可行性

導讀:
分居既給雙方當事人一個反省和考慮的時間讓當事人反省能否挽救婚姻該如何挽救婚姻并且考慮對今后的生活作出何種安排同時分居的時間分居的原因也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進而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指標,分居既給雙方當事人一個反省和考慮的時間讓當事人反省能否挽救婚姻該如何挽救婚姻并且考慮對今后的生活作出何種安排同時分居的時間分居的原因也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進而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指標,當夫妻感情破裂時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離婚也可以不要求離婚而僅要求分居則法官可以據此作出“分居令”判決配偶雙方在一定的期限內或不定期限里分居在此期間配偶雙方停止共同生活并對涉及住房子女撫養夫妻財產關系等問題判決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
對于許多感情出現危機的家庭來說在正式提出離婚前往往會先行分居。分居既給雙方當事人一個反省和考慮的時間讓當事人反省能否挽救婚姻該如何挽救婚姻并且考慮對今后的生活作出何種安排同時分居的時間分居的原因也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進而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指標。分居期滿后若雙方未重新和好的無論夫或妻都可以訴請離婚。應該說這種分居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有利于當事人友好和平地處理婚姻危機是一種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表現。關于淺議分居制度的可行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許多感情出現危機的家庭來說在正式提出離婚前往往會先行分居。
分居既給雙方當事人一個反省和考慮的時間讓當事人反省能否挽救婚姻該如何挽救婚姻并且考慮對今后的生活作出何種安排同時分居的時間分居的原因也是法院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并進而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指標。由此可見分居無論從感情上還是從法律上對于行將離婚的家庭都有重要的意義。
綜觀歐美一些國家的婚姻家庭法律對于“分居”都有專門的章節描述其定義約定其期限及規范在此特殊階段各方的權利義務等。當夫妻感情破裂時當事人可以起訴要求離婚也可以不要求離婚而僅要求分居則法官可以據此作出“分居令”判決配偶雙方在一定的期限內或不定期限里分居在此期間配偶雙方停止共同生活并對涉及住房子女撫養夫妻財產關系等問題判決采取必要的臨時措施。分居期滿后若雙方未重新和好的無論夫或妻都可以訴請離婚。
應該說這種分居制度的設計和安排有利于當事人友好和平地處理婚姻危機是一種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表現。
而我國新婚姻法雖然對“分居”也有提及但是內容非常簡單僅在第32條第(四)款寫到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法院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當然從這一條款中我們也可以體味到按照我國婚姻法法院在判斷因分居而起訴離婚的案件中掌握2個指標即1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夫妻感情不和而不是工作學習等原因客觀上造成夫妻分居2夫妻分居應當滿2年。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我們往往會面臨一系列的問題比如
一怎樣才算夫妻分居了?怎樣的證據能夠證明?
毋庸置疑如果一方搬遷出原來夫妻共同居住的地點在外租房或在自有的其他單獨成套的房屋中居住是屬于分居這時應當提供租房合同或居委會的證明等證據。
但是若當事人限于經濟條件或其他客觀原因夫妻雙方仍然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即俗稱的“同室分居”該如何判斷?筆者認為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夫妻未共同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夫妻關系已名存實亡。
具體來說應當證明
1雙方已經沒有性生活
2一方不再為另一方做飯洗衣
3其他能夠說明雙方在經濟上互相獨立在生活上也不互相撫養照顧的證據。
當然現實生活中這樣的證據比較難以固定此類證據往往是以證人證言的形式居多當然如果對方當事人也承認了一方的觀點則該方就不需要為這一主張再提供證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