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子女撫養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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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條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和子女撫養問題一關于離婚條件。婚姻法有如下規定“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二關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說明。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三關于撫養子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