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導讀:
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關于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這一規定說明我國訴訟離婚的法定條件的基本構成要件有兩個方面一是實質要件感情確已破裂而是程序要件經調解無效。感情確已破裂在離婚的法定條件中占主導地位而調解無效僅僅處于輔助地位。因此我們可以分析得出婚姻法堅持訴訟離婚的唯一法定條件即破裂主義原則。
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可認定為感情確已破裂的五種具體情形
婚姻法(修正案)在離婚法定理由的表述上作了重大的改革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模式。其中列舉規定是概括規定的說明概括規定是對列舉性規定的補充。增強了我國離婚法律規范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是對我國離婚立法一次重要突破和進步。
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所列舉了五種具體的情形是
1)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中受傷害方在婚姻家庭關系中往往是弱勢一方妻子未成年子女老人如果發生在夫妻之間雙方更是有長期積怨很難和好。一方要求離婚的如不及時處理可能對受害一方極其危險。在判決離婚前要做好堅決不離一方的工作以防不測。
2)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所謂“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最高法院2001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界定為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住。
在處理此類案件時要正確處理好法律與道德的關系。一方面不以不準離婚懲罰有過錯一方同時應通過調解判決等審判活動加強道德教育對錯誤思想和行為予以道德上的譴責。對第三者可建議有關組織對第三者予以適當的行政處分。
對確實已經死亡的婚姻在做好無過錯一方思想工作得基礎上判決離婚。從長遠來看這對解放當事人自身促進社會安定團結預防矛盾的升級犯罪都是有利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對這一類案件首先應教育幫助有此惡習的一方樹立正確的人生觀改正自己的行為多關心家庭承擔家務照料子女。其次要動員另一方給予關心和幫助促使雙方和好。對少數夫妻積怨太深被告惡習屢教不改雙方關系極為惡劣確實不堪共同生活的應準予離婚。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的。夫妻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雙方沒有共同的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之間的義務使得夫妻關系實際上名存實亡因此夫妻分居2年標志著夫妻關系破裂。所謂分居是指夫妻人為中斷相互之間的共同經濟生活性生活和互相扶助精神撫慰。
5)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法定程序尋找仍無音訊的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
夫妻一方失蹤客觀上已經不履行自己對家庭對子女對配偶的責任維持這種婚姻關系對另一方已無實質意義。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失蹤人的婚姻關系對及時有效保護婚姻關系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有其他利害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穩定家庭秩序與社會秩序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其他方法
確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除了上述5種具體情形外為適應我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修改后的婚姻法規定了彈性條款即婚姻法(修正案)第32條第2款“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指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對符合“應準予離婚”情形的不應當因當事人有過錯而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和要求確認感情是否破裂除了列舉的5種情形外還應從下面幾方面入手全面分析判斷
1)全面分析方法。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用全面分析法與具體理由相結合之方法。全面分析法即在調查研究之基礎上對夫妻感情進行全面綜合之分析從婚姻關系的4個層面來進行分析評判。(1)看婚姻基礎。婚姻基礎是雙方建立婚姻關系時的感情狀況和相互了解的程度。它是締結婚姻關系的起點對婚后感情的建立矛盾的化解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看婚姻基礎就是要了解雙方認識的方式結婚動機及目的。一般而言婚姻基礎好婚后感情容易融洽即使產生了矛盾消除矛盾維持婚姻的可能性也大。反之婚姻基礎差婚后難以建立起真正的感情出現矛盾就難以調和。(2)看婚后感情。在分析婚后感情時應聯系婚姻基礎分析夫妻婚后感情發展變化判斷雙方的感情發展方向。(3)看離婚原因。離婚原因是原告提出離婚的主要依據也是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爭執的集點和核心。雙方為爭取勝訴常掩飾其離婚的真實動機擴大事實甚至捏造事實。在分析離婚原因時必須注意查清離婚的真正原因分清是非明確責任正確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4)看夫妻關系的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性。在上述三看基礎上進一步透視夫妻關系現狀及把握各種有利于夫妻和好的因素對今后雙方關系的發展前途作出預測。
上述四個方面相互聯系是完整的認識結構與整體。因此在認定夫妻感情的問題上不僅要看到夫妻感情的過去和現在并且要對夫妻關系前途有所預測。
如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希望應加強調解和好之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不準離婚如夫妻關系確已完全破裂和好無望無法調解和好又不能達成離婚協議應做好不離一方的工作準予離婚同時應對子女的有關問題作出妥善安置。
2)參考最高法院1989年有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所列舉的14種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凡與婚姻法(修正案)沒有沖突的依然有參考價值。即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