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哪些情形可以主張賠償

導讀: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另外如果存在上述的幾種情形之一在行使該請求權時也應注意的問題(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關于離婚時哪些情形可以主張賠償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失予以物質賠償的法律制度。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對照該規定行使請求權一方應了注意把握以下幾個問題
1離婚損害賠償的請求權在于“無過錯者”有過錯者是無法請求和獲得賠償的。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案件經人民法院受理后但是法院經過開庭審理認為還達不到離婚的程度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4損害賠償請求權對象僅限于其配偶。有些案件因第三者的出現導致離婚的那么第三者如果沒有構成直接侵權第三者不能當然成為被告也就是說第三者不是賠償的主體。如因為第三者的關系配偶一方對配偶或家庭成員實施的虐待遺棄和暴力行為在該情形下第三者并沒有直接構成侵害所實施侵害的行為僅為配偶一方所為配偶與第三者不構成共同侵權第三者不是賠償義務主體也就不能向第三者主張賠償。
5應把握重婚的認定。“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的關鍵是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
6應把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7把握家庭暴力性質的認定。家屬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另外如果存在上述的幾種情形之一在行使該請求權時也應注意的問題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