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眼中的14大離婚條件

導讀: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八條明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所稱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斷也就是以上標準可以使用,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認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認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并列舉了14種離婚條件(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離婚條件往往能夠獨立構成判決離婚的理由而有些離婚條件往往需要和其他條件互相配合。關于律師眼中的14大離婚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面臨離婚的人往往迫切的想知道離婚條件的規定本文從婚姻法及其相關法律的角度深度解釋了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對于離婚條件采用了概括式與列舉式并舉的形式。概括式的標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列舉部分則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1989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認定考察感情是否破裂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并列舉了14種離婚條件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五)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六)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八)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十)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十三)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以上十四種情形的(七)(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與婚姻法有重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八條明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所稱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規定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作出判斷也就是以上標準可以使用。
離婚條件明晰之后就開始準備充分的證據來證明離婚條件的存在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離婚條件往往能夠獨立構成判決離婚的理由而有些離婚條件往往需要和其他條件互相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