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要怎么處理

導讀:
2對于因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共同償債的房屋分割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沒有作明確規定但我國婚姻法對于房屋的分割原則做出了相應的一些規定如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如果男女雙方婚后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于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要怎么處理1,債務的產生和分居是否達到兩年沒有具體關系。債務人有權利要求夫妻雙方任何人清償。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分居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愿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關于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要怎么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居期間所產生的債務離婚時要怎么處理
1,債務的產生和分居是否達到兩年沒有具體關系。不知情不能作為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債務人。債務人有權利要求夫妻雙方任何人清償。除非雙方另有約定或者證明對方將錢用于個人事物沒有用到家庭中來這個要強硬證據最好是人證。另外對方不正當債務例如賭博等可以不負責。2對于因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按揭貸款買房婚后共同償債的房屋分割問題我國的婚姻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沒有作明確規定但我國婚姻法對于房屋的分割原則做出了相應的一些規定如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依照我國婚姻法律的相應法理可推知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主要是男女平等原則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權益原則。我國的立法中對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是為了維持婚姻的穩定性防止以各種手段侵占財產的情形發生以保護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我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現實中一般表現為婚前財產公證。綜上如果在夫妻雙方婚前有關于財產方面的約定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則視具體情況而判定關于房產的歸屬問題。對于因為離婚而導致的按揭房屋如何分割的問題實踐中處理比較復雜對此需要根據各種情況綜合細致的考慮與探討。以下是關于按揭房的歸屬問題的幾點論述。一對于婚后按揭貸款購買房產的法律分析如果男女婚后以一方或雙方的名義購買并辦理了按揭貸款的房地產產權登記在個人或雙方名下婚后由雙方償還按揭貸款的情況只要夫妻雙方沒有特別約定那么該房產應該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未償還給銀行的按揭款為共同債務。因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屬夫妻共有財產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如果男女雙方婚后以雙方名義購買的房地產以一方名義辦理了按揭由一方償還貸款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是夫妻存續期間取得的房屋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無論是登記于雙方名下還是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上述情形房產分割的處理雙方婚后取得房屋產權的這種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房屋價值分割時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
分居
分居是指夫妻雙方在繼續維持其夫妻關系的情況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屬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狀況。通常情況下即使夫妻雙方仍然同住于一個屋檐下但只要彼此已分房各不相干這種情況如果滿了兩年那么在法律上即可認定為夫妻分居。在法定分居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通過自愿協商或法庭判決的方式對財產分割配偶贍養費子女撫養費等問題作出安排。
答案是否定的。事實上在我國自2003年8月8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記條例頒布以后男女婚姻關系建立的唯一合法途徑就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而解除婚姻關系的合法途徑有三條
一種是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由登記機關收繳結婚證頒發離婚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均是公民個人婚姻狀態的法律憑證
一種是由人民法院判決離婚即通過訴訟途徑解除當事人的婚姻關系
還有一種是非常態的即婚姻一方當事人死亡或是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則婚姻關系自然終止。
那為什么還會有“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就自動離婚的說法呢?”這種說法源自何處呢?依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是婚姻法明確列舉的判斷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幾種法定情形之一而此種情形必須由人民法院來認定并通過判決的形式才能解除夫妻關系上述“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就自動離婚”的說法是對法律的誤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