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證據的分類都有哪些

導讀:
本證和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系而與證據是否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系,本證和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系而與證據是否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系,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如果被告主張已經還款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則被告對這一事實的主張應當負有證明責任而被告為證明這一主張所提出的證據依然屬于本證而原告提出的否認該事實主張的證據又是反證。
民事證據在理論上可以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本證與反證等鑒于前兩種分類在本書的刑事訴訟法學部分已有闡述故此處僅就本證與反證的內容進行分析。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本證和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系而與證據是否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系。反駁性證據是一方當事人提出的針對對方所提證據以證明該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的證據是對證據反駁的依據。關于民事證據的分類都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事證據在理論上可以分為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本證與反證等鑒于前兩種分類在本書的刑事訴訟法學部分已有闡述故此處僅就本證與反證的內容進行分析。
本證與反證的分類根據是證據與證明責任承擔者的關系。所謂本證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用于證明自己所主張事實的證據。所謂反證是指沒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的為證明對方主張事實不真實的證據。本證和反證與當事人在訴訟中是原告還是被告沒有關系而與證據是否由承擔證明責任的人提出有直接關系。我們可以通過一個具體的訴訟來加以說明。在原告訴被告要求返還借款的訴訟中原告應當對存在借款關系負證明責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夠證明該借款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據則該證據就是本證。而如果被告提出試圖證明該借款關系不能成立的證據則該證據是反證。如果被告主張已經還款對方的權利已經消滅則被告對這一事實的主張應當負有證明責任而被告為證明這一主張所提出的證據依然屬于本證而原告提出的否認該事實主張的證據又是反證。
本證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對待證事實的存在與否予以確信并加以認定而反證的作用則是使法院對本證證明的事實的確信發生動搖以致不能加以認定。基于本證和反證的稱謂也表明了兩者之間的沖突關系和作用。區別本證與反證的實際效果主要在于兩者的證明標準有所不同以便明確證明責任的歸屬。例如本證與反證均沒有能夠達到證明的效果時即待證事實處于真偽不明的場合仍然由提出本證的當事人承擔不能證明的相應后果并不要求反證一定要達到能夠使法院確信的程度只要能夠動搖法官對待證事實的確信即可。
反證不是對對方證據的反駁性證據人們有時容易將反證誤認為是反駁性證據。反駁性證據是一方當事人提出的針對對方所提證據以證明該證據不具有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的證據是對證據反駁的依據。反證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事實不真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