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打官司雙方一定要到場嗎

導讀:
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分別作出如下處理第一種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的可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之后缺席審理,(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年民訴法)第112條規定認定其屬民事訴訟法第100條(2017修訂民訴法132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離婚打官司雙方一定要到場嗎無特殊情況必須到庭。正因為如此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的具體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2被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作為監護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離婚后無人妥善照顧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進入正常的審理程序。關于離婚打官司雙方一定要到場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無特殊情況必須到庭。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它將導致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所以離與不離都要當事人親自表態才行。而且調解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調”后是否能“解”也必須當事人親口說了才算數。正因為如此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是離婚訴訟是涉及雙方當事人身份關系的糾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到庭應訴對于人民法院正確審查雙方的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以及家庭財產的具體狀況等會增加一定的難度。所以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這一條規定一直被認為是立法要求離婚當事人親自到庭的特殊規定。當然如果一方當事人有特殊情況可以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決。這里的特殊情況主要是指夫妻一方下落不明無民事行為能力患重病等。
1被告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
2被告有明確的地址又通知了本人但本人因種種原因不出庭應訴。
針對上述兩種情況可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具體分析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第一種類型離婚案件中的被告當事人確因下落不明無法通知其到庭應訴的可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之后缺席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告送達應訴材料及開庭傳票必須完善相關手續。一般應由受訴法院對被告近親屬進行詳細了解并將被告下落不明無法與之取得聯系的情況記入調查筆錄另外被告住所地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也可提供被告的相關證明材料有條件的還可由當地派出所在上述證明材料上加注意見。
法律依據
1民訴法第92條第1款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1條之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3民訴法第144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種類型被告有明確地址又通知了本人本人因種種原因拒絕到庭的可分具體情況作如下處理
1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于不愿意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于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
(1)本人確不愿出庭參加訴訟但以書面的形式向法院陳述意見比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
(2)本人既不愿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007年民訴法)第112條規定認定其屬民事訴訟法第100條(2017修訂民訴法132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2被告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作為監護人之一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出于離婚后無人妥善照顧被告等多方面因素的考慮不愿配合法院工作拒不到庭應訴致使案件無法進入正常的審理程序。對此類離婚案件的處理首先要多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父母成年子女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代理被告出庭應訴以便切實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如果通過法院多方做工作被告的父母成年子女仍不愿代被告出庭應訴的可與被告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取得聯系到被告住所地進行巡回審理就地辦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