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是如何規定探視權的

導讀:
最后有探視權一方的父或母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請求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探視權的具體約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后應當依據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但對雙方協議探視權行使的時間地點與探視權行使方式不應審查因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由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最后有探視權一方的父或母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請求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探視權的具體約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后應當依據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但對雙方協議探視權行使的時間地點與探視權行使方式不應審查因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由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
我國婚姻法是如何規定探視權的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確定探視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上明確規定了父母雙方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最后有探視權一方的父或母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請求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探視權的具體約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后應當依據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但對雙方協議探視權行使的時間地點與探視權行使方式不應審查因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由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關于我國婚姻法是如何規定探視權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婚姻法是如何規定探視權的
我國婚姻法規定了確定探視的時間方式的兩種途徑“行使探望權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上明確規定了父母雙方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按照協議優先原則父母應該通過協商確定探視的時間和方式。直接撫養一方的父或母應該本著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方便探視人的基本原則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協商確定合理的探視時間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決安排探視的時間如果說子女已經有辨別能力的還應征求子女的意見。父母協議確定探視時間方式和法院判決比較起來協商的成本小給探視的利害關系人造成的影響也最低因此相對于法院判決具有優先性。
協議離婚時男女雙方在協議中關于探視權行使的時間地點與探視權行使方式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離婚后一方不按約定履行有探視權一方可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這樣做可以方便當事人有利于減輕法院的壓力以免增加訴訟成本而且確保子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鐵路企業作為一個工作性質特殊的企業有很多夫妻不在同一地工作兩地分居的較多其中很多母親是列車員所以他們的子女多數是由女方或男方的父母幫助照料當夫妻離婚后老人對兒媳婦或女婿本來就有成見他們會過多地考慮自己的利益當子女的父或母去探視他們時老人會提出一些不合理的探視時間和方式拒絕父或母探視子女。最后有探視權一方的父或母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請求要求確認離婚協議探視權的具體約定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后應當依據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但對雙方協議探視權行使的時間地點與探視權行使方式不應審查因為婚姻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由父母協議和法院判決兩種方式并且確定了“協議優先”的原則。由此可見法院在審理探視權案件中應盡量使用調解方式使雙方當事人在探視的方式時間上自愿達成協議有利于案件的執行。故法院審查時只對形式上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應對其實質內容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