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的性質如何認定,離婚時如何分配

導讀:
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性質如何認定離婚時如何分配案情陸某(女)與車某(男)于2002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04年6月育有一女開始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關于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的性質如何認定,離婚時如何分配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2007年9月陸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車某離婚,從2007年3月開始雙方分居陸某隨即外出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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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性質如何認定離婚時如何分配
案情
陸某(女)與車某(男)于2002年12月登記結婚婚后于2004年6月育有一女開始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各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從2007年3月開始雙方分居陸某隨即外出打工。2007年9月陸某起訴至法院要求與車某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