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怎么辦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目前學界通說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在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目前學界通說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在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修正后的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修正后的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
對于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是否仍然適用法定制有不同的認識。目前學界通說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在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修正后的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關于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行法上未規定分居制度因而只存在事實上的分居。對于夫妻分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是否仍然適用法定制有不同的認識。目前學界通說及有關司法解釋主張夫妻雖然在事實上處于分居生活的狀態但在法律上婚姻關系仍然存續因而分居期間一方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4條規定“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修正后的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在實踐中認定夫妻分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仍得適用該條司法解釋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