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應否準予

導讀:
2004年原告尚某又一次向本院起訴與王某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勉強維持雙方的婚姻關系會對原被告及孩子的健康成長特別是被告的病情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同時又鑒于婚姻自由的原則法院被告判決尚某與王某離婚但考慮到王某現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為了其今后的生活離婚時尚某應給予王某適當的經濟幫助在分割財產時也應予以照顧,2004年原告尚某又一次向本院起訴與王某離婚法院鑒于婚姻自由的原則同時又考慮到王某現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其今后生活的需要判決尚某與王某離婚尚某應給予王某適當的經濟幫助在分割財產時也給予王某照顧。
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并不是精神病患者只是在婚后由于特殊的原因造成被告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這并不是被告的過錯。涉及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應否準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關鍵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由于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案件事關患者權益的保護及社會秩序的穩定等因素我國的民事審判工作向來注重對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的規范?;榍半[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對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關于涉及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應否準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介紹原告尚某與被告王某于1989年冬天經人介紹相識1991年雙方舉行婚禮1993年3月22日雙方生育一男孩雙方生活的一直很美滿幸福。但天有不測風云孩子在不滿一周歲時得了重病王某多次給孩子輸血導致身體虛弱精神也受到了一定的打擊。
1998年家庭的一次意外失火使王某精神上再一次受到嚴重打擊從此王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這直接影響到了雙方的感情。于是在尚某苦苦支撐幾年之后雙方已無法共同生活于2003年以與王某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王某離婚后經法院及雙方家庭做工作尚某撤回了起訴。2004年原告尚某再次向本院起訴與被告離婚。
「審判」
經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出于對孩子的安全考慮致使自己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壓力而又在遭遇了一次意外失火后導致患上了精神分裂癥為了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照顧好精神病人實際生活2003年法院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
2004年原告尚某又一次向本院起訴與王某離婚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勉強維持雙方的婚姻關系會對原被告及孩子的健康成長特別是被告的病情會產生不利的影響同時又鑒于婚姻自由的原則法院被告判決尚某與王某離婚但考慮到王某現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為了其今后的生活離婚時尚某應給予王某適當的經濟幫助在分割財產時也應予以照顧。
「評析」
離婚訴訟中是否準予離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國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但具體到本案則應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對婚姻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1989年11月21日)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本案中被告在婚前并不是精神病患者只是在婚后由于特殊的原因造成被告患上了精神分裂癥這并不是被告的過錯。因此為了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2003年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不準離婚。2004年原告尚某又一次向本院起訴與王某離婚法院鑒于婚姻自由的原則同時又考慮到王某現患有精神分裂癥無民事行為能力其今后生活的需要判決尚某與王某離婚尚某應給予王某適當的經濟幫助在分割財產時也給予王某照顧。
涉及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應否準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釋關鍵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無論精神病患于何時也不論當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曉對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確定患者之精神病經治不愈(須在患者婚前隱瞞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適用)或久治不(須在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適用)人民法院即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此司法解釋是我國建國后長期以來民事司法審判經驗的總結。由于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案件事關患者權益的保護及社會秩序的穩定等因素我國的民事審判工作向來注重對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的規范。
早在195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字第7757號關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請離婚可否批準問題的答復中即認為患精神病者大體上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患者又經醫生或當地群眾明確為不治之癥時法院應準其離婚。
另一種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堅決要求離婚時法院應先進行調解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在“關于婚姻家庭糾紛問題”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精神患者的離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對病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榍半[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對方堅決要求離婚的應做好工作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