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如何離婚

導讀:
一一方為精神病患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離婚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在離婚案件中由該配偶作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與自己離婚明顯違背法律規定這就勢必涉及到監護人的變更確認問題。那么精神病患者如何離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方為精神病患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精神病患者離婚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在離婚案件中由該配偶作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與自己離婚明顯違背法律規定這就勢必涉及到監護人的變更確認問題。關于精神病患者如何離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一方為精神病患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問題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三條的規定精神病患者的法律地位分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無論結婚還是離婚都由其自主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心智喪失不具備任何的識別能力和判斷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根據民法通則意見第6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一些純獲利益的行為和日常生活必需的細小的行為如乘坐公交車購買零食等。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行為無效。有的觀點認為對關系社會家庭穩定公民幸福教育等比較復雜的婚姻家庭的組成和維持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沒有獨立的判斷能力缺乏認知能力因此對涉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應當作為確認婚姻無效案件處理不能依離婚案件處理。但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此處的“疾病”僅指嚴重傳染疾病和不能進行性生活的疾病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由此可以看出該規定從另一個方面規定了該類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從法律階位上看雖然民法通則作為婚姻法的上位法但婚姻法作為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特別法應當優先適用于婚姻法。從婚姻法明確確定的的范圍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范圍可以看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登記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其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訴到法院請求解除的應當按照離婚案件處理不能作為確認婚姻無效案件處理。
二在訴訟中精神病患者的法定人的確定問題
所謂監護就是指民法上所規定的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一項制度。精神病患者離婚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在離婚案件中由該配偶作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精神病人與自己離婚明顯違背法律規定這就勢必涉及到監護人的變更確認問題。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民法通則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第一第二第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后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精神病人第一順序的監護人在對精神病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應當變更第二順序的監護人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保證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精神病人在訴訟時直接將其父母列為法定代理人。這種做法經法院審理確認其親屬關系后應當允許。有的觀點認為對該類案件應當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由法院裁定變更監護人然后恢復審理離婚案件。這樣做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沒有實際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