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時的財產有哪些分割原則呢

導讀:
一婚前購房1婚前一方購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房屋的分割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應明確產權為婚前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的基本原則(1)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對于上述房屋在離婚訴訟中不予分割。3婚前一方購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產證房屋的分割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確產權目前法院的實踐多認為系婚前購房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畢竟財產期待的權益是在婚前簽訂時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關于在離婚時的財產有哪些分割原則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的基本原則
(1)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
正確認定夫妻共同財產范圍是正確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前提。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僅限于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在分割財產前首先要進行分家析產嚴格分清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及家庭共同財產將夫妻共同財產區分出來。
(2)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程序先由當事人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先行調解盡量使當事人能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財產分割協議調解不成時再進行判決。
(3)明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基本原則。
無論是當事人自行協議還是人民法院判決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必須堅持下列基本原則
A男女平等原則。夫妻對共同財產的分割權利和共同的償還義務是平等的。
B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則。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注意對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給與適當的照顧。
C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對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傷害配偶及其親屬等行為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要適當照顧無過錯的一方。當然也應當保證有過錯方的基本生活。
D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尊重夫妻雙方意愿但雙方的意愿必須是真實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棄全部或一部分財產權時只要不危害國家集體社會和他人合法權益應當允許。
E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注意財產的使用價值應該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發揮其效用。
F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財產或家庭其他成員的財產進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進行分割。
一婚前購房
1婚前一方購房付清全部房款并取得房產證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應明確產權為婚前購房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并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存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6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新婚姻法生效后該規定已失效)。夫妻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并取得了產權證就完全取得了該房屋的物權。根據的精神該房屋增值部分應完全歸購房一方所有。對于上述房屋在離婚訴訟中不予分割。
2婚前一方購房支付首付款婚前取得房產證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確產權為支付首付款并登記為產權人的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二要明確權益雖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權益即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是由一方用自己的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但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則該部分還貸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三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剩余的按揭貸款也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
比如夫妻一方婚前以15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50萬元貸款100萬元2011年夫妻雙方要離婚該套房屋市價為380萬元已還貸款60萬元未還貸款為40萬元則該套房屋夫妻未購房一方可以分得(60÷2)3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30萬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3婚前一方購房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房產證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確產權目前法院的實踐多認為系婚前購房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這一問題的實質就是產權證取得與房屋權屬有無關系的問題。產權證雖然是物權憑證是證明房屋權屬關系的法定憑證但并不是意味著婚后取得房產就應當是婚后財產還是要將財產來源細分為婚前婚后兩種情況。畢竟財產期待的權益是在婚前簽訂時就已經取得取得房產證的結果也是婚前訂立合同及付款行為所致。婚后取得產權證這一事實決不意味著婚前個人財產轉形式上在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二要明確權益雖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三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剩余的按揭貸款也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
4婚前雙方購房支付首付款房產證登記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實踐中還會出現以下情況男女戀愛期間感情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合同及房產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到離婚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有出資即使另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其出資行為法院會認定該房屋為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無法判決一方給付另一方補償款的。因此在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這一問題上一定要慎重以免今后發生糾紛。但另一方有證據表明雙方是以為目的購房并且另一方有證據證明其出資行為的應認定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5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產證登記在一人名下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確產權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二要明確權益雖然房屋系一方婚前購得但共同還貸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三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此剩余的按揭貸款也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
法律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2條第1款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6婚前雙方購房雙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確產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雙方父母的出資行為視為對各自子女的個人贈與同時也表明雙方是以結婚為目的共同購房的因此不管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都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二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按揭貸款也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在分割財產時應將剩余的按揭貸款扣除。
比如夫妻雙方于婚前以150萬元購買了一套房屋首付50萬元雙方父母各出資25萬元貸款100萬元2011年夫妻雙方要離婚該套房屋市價為380萬元未還貸款為80萬元則該套房屋夫妻雙方的權益為38080300萬元夫妻雙方分別可以分得(300÷2)150萬元。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150萬元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7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買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糾紛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條之規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資購置房屋權利登記在雙方名下的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如未約定按份共有可認定共同共有但在離婚分割該房產時出資一方可適當多分。
二婚后購房
1夫妻婚后購買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要明確產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不管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夫妻雙方名下。二要明確債務因為這種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的按揭貸款也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貸款后的實際權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2婚后購房雙方父母出資房產證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可以參照第一種情形。因為雙方父母的出資行為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貸款后的實際權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3雙方購房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房屋的分割
對于上述房屋的分割一要明確產權如果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如果房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配偶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的為夫妻共同財產。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若干問題的解答(一)第5條之規定實踐中對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資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從社會常理處分可認定是明確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部分出資應認定為個人所有若產證登記在出資人子女配偶名下的除非當事人能證明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出資人明確表示向乙方贈與的一般宜認定為向雙方贈與為妥該部分出資宜認定為夫妻共同所有。二要明確權益屬于第一種情形的共同還貸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屬于第二種情形的夫妻雙方共同房屋的權益。三要明確債務屬于第一種情形的剩余按揭貸款屬于一方的個人債務屬于第二者情形的按揭貸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取得房子的一方應當補償未取得房子的一方扣除剩余按揭貸款后的實際權益的一半并由取得房屋的一方繼續歸還未還貸款的本金和利息。
4婚后購買產證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的分割
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產權房無論登記為夫妻雙方或一方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產權登記中有子女則為夫妻雙方與子女家庭共有財產在產權登記中未約定按份共有的應認定為共同共有。
如果房產證只登記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問題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適用問答2005年第3期問題六答復應將該房屋視為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共有財產。但是對于因房屋產生的債務應由夫妻負責償還。
鑒于未成年子女未出資也不承擔還貸義務在處理房產權利時可適當調整子女所得的比例。
5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房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房屋的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9條之規定對于上述房屋應當認定為為夫妻共同財產。
三其他房產分割糾紛
1還未取得產權或未取得完全產權的房屋的分割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1條之規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權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這類房屋包括當事人用標準價購買的擁有部分產權的房改房以及當事人購買的但在離婚時還未能辦理產權的各類房屋。
2涉及他人房屋的分割
夫妻雙方與他人(未成年子女除外)共同所有的房屋應該另案處理但若案外人僅享有居住使用權而無所有權的不影響該房屋在離婚訴訟中的分割。
3婚后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期協議的一方通過福利補貼等方式取得產權房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過福利單位補貼取得產權房但同時與用人單位簽有服務期協議的由于該方對此房的獲得具有較大貢獻且其將來擇業的自由會在服務期內收到限制因此夫妻離婚時因服務期問題導致房產權利受影響的事實尚未發生的對該房產的分割應考慮尚存服務期的長短夫妻共同生活的時間適當多分給簽有服務期協議的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