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哪些法定情形

導讀:
在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雖試圖有針對性地對這種行為加大制裁的力度但由于這種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的復雜性且法律無法將一個內涵和外延都不明確的并非法律概念的“包二奶”現象直接規定到法律之中因此經過再三權衡最終表述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在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雖試圖有針對性地對這種行為加大制裁的力度但由于這種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的復雜性且法律無法將一個內涵和外延都不明確的并非法律概念的“包二奶”現象直接規定到法律之中因此經過再三權衡最終表述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包二奶”是現實社會對重婚以外的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俗稱。在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雖試圖有針對性地對這種行為加大制裁的力度但由于這種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的復雜性且法律無法將一個內涵和外延都不明確的并非法律概念的“包二奶”現象直接規定到法律之中因此經過再三權衡最終表述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雖然這也是男女間的婚外同居違反了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但這種行為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尚不屬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至于同居關系持續時間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應從雙方共同生活的具體情況雙方關系的穩定程度等方面進行考慮。關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有哪些法定情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
禁止重婚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重婚是指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一般可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是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其二是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為。例如兩人在共同生活中以夫妻名義相稱雙方的行為足以使別人相信雙方是夫妻關系并且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以上。
有配偶與他人同居按照婚姻法解釋(一)的規定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實際上這就是指“包二奶”的現象?!鞍獭笔乾F實社會對重婚以外的違反一夫一妻制行為的俗稱。在婚姻法的修改過程中雖試圖有針對性地對這種行為加大制裁的力度但由于這種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的復雜性且法律無法將一個內涵和外延都不明確的并非法律概念的“包二奶”現象直接規定到法律之中因此經過再三權衡最終表述為“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
對法律這一規定的理解應當注意
首先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行為雖是男女婚外的非法同居行為但是它與社會上一些沒有配偶的男女之間的同居行為有本質的區別。后者如男女青年在戀愛中的同居行為試婚同居行為或者是雖符合法定結婚實質條件的男女但未辦理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同居行為等等。雖然這也是男女間的婚外同居違反了法定的結婚形式要件但這種行為沒有違反一夫一妻制原則尚不屬婚姻法所禁止的行為。所以法律在此處的規定將一方的主體限定為有配偶者至于與之同居的他人是否有配偶則在所不問。
其次“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雖然重婚也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是重婚行為的認定需要有配偶一方在與他人同居時辦理了結婚登記或對外以夫妻名義活動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時既不辦理結婚登記對外也不以夫妻名義相稱所以“不以夫妻名義”是與重婚行為的重要區別。
最后法律規定必須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是將“有配偶與他人同居”行為與通奸嫖娼等偶發性婚外性行為相區別。在審判實踐中有些當事人認為非婚生子女就可以證明同居行為的存在。這樣的理解與法律的規定是不相符合的因為法律規定同居行為的認定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續時間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為就可能導致懷孕所以即使有非婚生子女也不能斷定一方就存在同居的事實。至于同居關系持續時間法律沒有作出具體規定但應從雙方共同生活的具體情況雙方關系的穩定程度等方面進行考慮。這樣規定是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