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登記離婚的程序

導讀: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于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該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嚴格審查,行使婚姻管理和監督職能,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3、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應準予離婚,離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離婚登記的機關與結婚登記的機關相同。
離婚登記程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1、申請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四)離婚協議書;(五)結婚證。”
2、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于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該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嚴格審查,行使婚姻管理和監督職能。審查的過程也是對當事人進行引導調解和說服教育的過程。
3、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后,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應準予離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注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