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調解書原告反悔怎么處理

導讀: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簽訂了離婚調解協議后反悔,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的,離婚調解書不生效,法院應出具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離婚調解協議自雙方簽訂捺印時生效&rdquo,2、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因此,在離婚調解書簽字之前,當事人完全有權予以反悔。因為這個時候,離婚調解書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離婚調解書生效以后,也就是夫妻在離婚調解書上簽字以后,那么一般來說,離婚調解書就不可以反悔了。因為,離婚調解書的效力與法院判決書的效力是一樣的。如果您能證明調解違背了您的真實意思表示,或者調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審理由,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撤銷離婚調解書。但難度很大,最多能改財產分配部分,對離婚部分不可能從離改成不離。
簽訂調解協議后,可以拒絕簽收調解書。簽訂了離婚調解協議后反悔,拒絕簽收離婚調解書的,離婚調解書不生效,法院應出具離婚判決書。但是,有一種例外情形,即:離婚調解協議上約定“離婚調解協議自雙方簽訂捺印時生效”,當事人拒收調解書不影響離婚調解書的效力。
法院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組織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協商,達成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后,終結訴訟程序的活動。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既是對雙方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載,又是對人民法院確認當事人調解協議的證明。
調解書的效力主要表現為:
1、終結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生效后,說明人民法院最終從法律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糾紛,結束了訴訟程序。法院調解結果,不經審判監督程序,不得隨意撤銷、變更或作出與原調解相抵觸的裁判。
2、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不得再行起訴,但是調解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撤訴的離婚案件等幾類涉及人身關系的案件除外。
3、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或上訴人民法院非經法定程序也不得撤銷調解書和改變調解書的內容。
4、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生效調解書,權利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根據《婚姻法》法律規定,離婚形式包括兩種: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所謂協議離婚就是男女雙方經過協議,意見達成一致,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領取離婚證;如果協議不成,任何一方可起訴到法院,法院確認符合規定離婚條件,可以判決離婚。但是在訴訟過程中,法院一般都主持雙方調解,如果雙方達成一致,會簽訂調解協議,法院會出具民事調解書。
2、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處分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一種文書形式,是當事人之間的法律文書,是調解書的基礎。它本身并不能確認及證明離婚的效力。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法律文書。它既是當事人平等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協議予以確認后,依法賦予強制執行力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第八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3、在法院以判決書的形式作出準許夫妻離婚的情況下,夫妻是不用去領取離婚證的;與此類似,由于離婚調解書與離婚判決書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夫妻拿到離婚調解書后不需要領取離婚證,也就是說,離婚調解書等于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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