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在什么情況不予立案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關于起訴離婚在什么情況不予立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糾紛案件中,大部分起訴離婚的當事人都希望一次性就判決離婚,但實務中卻與此有較大的區別,甚至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院判決不予離婚的可能性很大。法院不準離婚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女方在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終止妊娠六個月內,男方均不能提出離婚,如果在此期間男方提出的訴訟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受理。
2、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但軍人一方不同意。這種規定體現了我國對軍婚的保護,同時也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使命和軍人的職業特點,而對軍人婚姻做出的一些特殊保護。不過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指的軍人是現役軍人,不包括退伍軍人。此外。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或者是軍人一方犯有重大過錯的,則配偶還是可以要求離婚的。
3、無實際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破裂。庭審期間,法院審理后認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在考慮雙方婚姻基礎、婚后共同生活狀態等因素后,經綜合判斷,可能會判決不準予離婚。
4、原告方面態度不堅決或發生轉變。原告在起訴離婚后,態度不堅決或發生轉變,原告方的猶豫不決也是法官判定夫妻婚姻尚未破裂的重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向法院起訴離婚簡易程序最快為立案后三個月,普通程序為6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