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異地離婚流程是怎樣

導讀: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這種情形只能訴訟離婚了,原告方要向深圳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深圳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如果被告在深圳居住滿一年并能提供居住證明的,則可向被告居住地的轄區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作出離婚判決或不判決離婚。
因為雙方戶口都不是在深圳,所以這種情形無法在深圳的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手續。(一)起訴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關于深圳異地離婚流程是怎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外地人如果想在深圳辦理離婚,根據其是否同意離婚,相關的辦理離婚手續也不同:
1、雙方都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達成一致。
因為雙方戶口都不是在深圳,所以這種情形無法在深圳的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手續。要想離婚,途徑有二:一是回到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登記離婚;另一便是一方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相關居住證明的,可以在深圳的轄區法院起訴離婚,之后由法院調解離婚。這種方式離婚,其所需時間、法律效力與在民政部門辦理登記離婚完全一樣。
2、雙方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不能達成一致的。
這種情形只能訴訟離婚了,原告方要向深圳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被告在深圳已經連續居住滿一年,如果被告在深圳居住滿一年并能提供居住證明的,則可向被告居住地的轄區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也可以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作出離婚判決或不判決離婚;如果被告未居住滿一年或不在深圳居住,那就不能在深圳法院起訴離婚。
二、法院訴訟離婚程序
訴訟離婚分為三個階段:起訴、審理、判決。
(一)起訴
離婚案件的起訴,是指婚姻關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與對方婚姻關系的請求。起訴一方當事人就是原告,被訴的一方當事人就是被告,訴訟開始后,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起訴必須符合四個條件。離婚案件也屬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訴也必須符合民事訴訟法的條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1、原告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個人;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訴訟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即要求離婚的一方,必須向被告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被告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向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后,開始訴訟程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序。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