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用結婚證復印件可以嗎

導讀:
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三、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持該復印件作為婚姻關系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么起訴離婚用結婚證復印件可以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攜帶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到結婚登記民政部門辦理離婚,訴訟離婚的,需要民事訴狀附上這些證據材料。
1、補齊結婚證
按照法律的規定,雙方離婚需要注銷結婚證才能從法律上解除夫妻關系。所以,如果實在沒辦法,最笨的方法就是可以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后再離婚。
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遺失、損毀婚姻證件,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根據該條規定,遺失、損毀結婚證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2、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的證明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五十七條規定,申請了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四條第三項,婚姻登記機關的職責包括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因此,已登記結婚的當事人可向原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以證明婚姻關系的存在。
3、可以向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查閱并復印婚姻登記檔案
婚姻登記機關有可能因婚姻登記檔案已移交而無法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此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告知當事人婚姻檔案存放地。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第十五條的規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制定立卷、歸檔、保管、移交制度,準確掌握本單位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的保存情況。婚姻登記處有義務向需要查檔的婚姻當事人出具相關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或告知其檔案存放地。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四條
第一、二項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因此,婚姻檔案存放地為婚姻登記機關的同級國家檔案館。
《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第三、七項的規定,婚姻當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證件,可以查閱本人的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加蓋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印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復印件亦可證明婚姻關系存在,當事人可持該復印件作為婚姻關系的證明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