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去世后離婚能分的財產嗎

導讀:
另外,在夫妻都已經離婚了的情況下,前妻死亡之后,前夫是沒有權利繼承前妻的合法遺產的。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那么妻子去世后離婚能分的財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后前妻去世的情況下關于財產的分配是如果有遺囑就按遺囑處理,沒有遺囑的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來辦理,《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另外,在夫妻都已經離婚了的情況下,前妻死亡之后,前夫是沒有權利繼承前妻的合法遺產的。《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法》第12條還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我國《繼承法》第三條以列舉式的方法指出了遺產的范圍,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它合法財產。
下列權利、義務在被繼承人死之后不能作為遺產:
1、與被繼承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如公民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
2、與公民的人身有關的債權、債務。這類債權債務是以特定人的行為為客體的,與債務人、債權人的人身有密切聯系。這些權利義務在債權人死亡時,不能作為遺產。
3、國有資源使用權。在我國,采礦權、狩獵權、漁業權等國有資源使用權都是經特定程序授予特定人享有的,這些權利不能作為遺產,繼承人欲從事被繼承人原來的事業,須自行申請,經核準取得相應的國有資源使用權。
4、承包經營權。我國《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在這里,被繼承人在承包經營中投入的財產,應得的個人收益屬于遺產,應按繼承法由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生前享有的承包經營權,都不是遺產。如果法律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可以按照承包合同規定由繼承人承包。
5、宅基地使用權。公民所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權只能與房屋所有權一同轉移,但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依據《民法典》和長期的司法實踐,其基本原則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
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
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民法典》(2021.1.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三條【復婚登記】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婚姻關系的,應當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離婚后的父母子女關系】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