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二次離婚不判怎么辦

導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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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必須依法作出判決,如果法院一直不判的,可以向檢察院提起檢察監督建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投訴,可以再次起訴。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婚姻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復,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幾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系。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道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二條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