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序怎么走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相反,婚姻關系事實上沒有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那么沒有結婚證的離婚程序怎么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律規定,去法院起訴離婚是需要有婚姻證明的,也就是結婚證,如果沒有結婚證是不可以起訴離婚的,需要補辦結婚登記證明方可法院立案受理。當事人可以拿著身份證到婚姻登記機關查到結婚登記的檔案,開具婚姻證明,補辦結婚證。
如果是事實婚姻,需先補證再離,如果不屬于事實婚姻,也沒有登記,那么可以直接走人,不需要向法院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通常都是屬于一方不同意造成的,所以起訴離婚能不能判決離婚,依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出現婚姻規定的情形,是可以離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夫妻關系事實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繼續維持,沒有恢復和好的可能,就應該準予離婚。相反,婚姻關系事實上沒有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