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訴訟費用承擔規定

導讀: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那么離婚案件訴訟費用承擔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件受理費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申請費(申請保全措施、執行等)
(一)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
2、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3、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申請執行的,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沒有執行金額或者價額的,每件交納50元至500元;
2、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3、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4、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5、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6、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離婚訴訟費是人民法院向請求離婚訴訟當事人征收的費用,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費一般由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最后人民法院依“原告預交,敗訴方承擔”的原則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離婚訴訟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家庭財產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訴訟費,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10元;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510元;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1510元;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2510元;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5010元;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標的×0.5%+10010元。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作出立案受理決定時,同時通知原告預交訴訟費。
人民法院確定訴訟費的承擔方和雙方責任的大小各自承擔的比例,如果訴訟費交繳后原告又撤訴,人民法院只退還訴訟費的50%。
離婚案件按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每件10-50元;
如果涉及分割財產,財產的總額不超過一萬元,不另收費用,超過一萬元,超過部分增收1%作為訴訟費;該離婚訴訟費由誰承擔,在案件結束時,由人民法院確定。
家庭財產離婚案件征收的費用,按雙方爭議財產的價值計算離婚訴訟費:
價值在1000元以下,每件50元,1000元至5萬元,按4%征收,即標的×4% 10元;
5萬元至10萬元的,按3%征收,即標的×3% 510元;
10萬元至30萬元部分,按2%征收,即標的×2% 1510元;
20萬元至50萬元的,按1.5征收,即標的×1.5% 2510元;
50萬元至100萬元的,按1%征收,即標的×1% 5010元;
100萬元以上的,按0.5征收,即標的×0.5% 100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