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提出離婚程序

導讀: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那么孕婦提出離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和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而女方可以提出離婚。
1、起訴階段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2、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3、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是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訴訟費收費辦法,離婚案件爭議標的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法院收五十元(但一般收取三百至五百元)的訴訟費用。如果涉案金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法院要加收1%的訴訟費。
在立案時出于省費用的考慮,有的當事人將爭議財產金額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從而少交訴訟費。但是如果法院一旦決定處理實際財產,通常會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的。當然,一旦通知補交,一般意味著法院判離的可能性較大。最終,法院會考慮雙方分得財產的多少,由雙方分擔訴訟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