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如何申請對方國外財產

導讀:
一方向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財產訴訟的,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幢位于國外的房屋屬于不動產,所以該房產的處理應適用國外的法律,而我國法院不能對上述的財產進行處理。那么離婚如何申請對方國外財產。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說一方在國外的財產無法查清的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查明,可以根據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當地法院代為調查國外當事人的財產狀況。
涉外離婚涉及的財產分割的問題分清夫妻共同財產是必然的,但涉外婚姻有一方的是在國外的,所以區分起來存在一定的難度。涉外離婚財產的分割方式建議可以采取如下方式解決:
(一)雙方協議分割;
(二)雙方協議不成的,可以起訴到法院。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一方向中國法院提起離婚財產訴訟的,在中國法院受理該案件時,雙方的涉外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應當適用中國法律的規定。一般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依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而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雙方夫妻共同財產有一幢位于國外的房屋屬于不動產,所以該房產的處理應適用國外的法律,而我國法院不能對上述的財產進行處理。因此,法院只能對夫妻財產中屬于中國的部分進行分割,當事人可以在當地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將房產變賣折現后再歸國以中國法律進行分割。
房產證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其婚前個人財產,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另一方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涉外婚姻中的法律問題會因國家、地區的不同而有較大的不同。但從總的原則來說,不論是涉外婚姻,還是涉港、澳、臺婚姻,夫妻財產制度一般都包括兩種制度:一種是夫妻約定財產制,一種是法定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制,通俗地說,是夫妻通過協商,就婚前財產、婚后財產的歸屬、處分,以及婚姻財產對外的責任和婚姻終止時財產的清算分割所達成的協議。我國將約定財產制作為法定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必要補充,事實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法律都認可夫妻雙方對于其財產的約定,只要該種約定不違背法律、不違反公序良俗,就應當是有效的,也是在確認夫妻財產歸屬以及法院在處理夫妻財產分割的時候首先要遵循雙方的約定,只有在夫妻沒有對財產作出約定時,才依據法定財產制。
法定財產制又有夫妻共有財產制和夫妻分別財產制之分。歐洲大多數國家都實施夫妻共有財產制,在這種制度下,婚姻對財產權利產生直接影響,結婚就好比是兩個人創造了一個共同的基金,兩個人對共同的基金都享有共同的利益,因為婚姻產生了一個夫妻共同財產。各國之間的區別在于:有的國家所指的共同財產的范圍只包括夫妻婚后財產,有的國家所指的共同財產不僅包括婚后財產還包括婚前財產。
(一)我國一般原則。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我國的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后,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這類離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則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