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服刑離婚程序

導讀:
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如果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訴訟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那么一方在服刑離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監獄服刑人員的離婚方式規定如下:
我國法律規定了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另一種是去法院訴訟離婚。
協議離婚。根據《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民函[2004]76號)的規定,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
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
訴訟離婚。如果是服刑人員提出離婚訴訟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服刑人員應當向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如果是服刑人員配偶提出離婚訴訟的,按《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服刑人員配偶應當向自己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到監獄開庭。人民法院出具的離婚民事判決書或者民事調解書,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民政部門頒發的離婚證。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3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此條與新婚姻法第32條二款四項規定不同,已不再適用,編者說明)。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協議離婚都包括的材料如下:
1、本人的結婚證。
2、不同居民的身份證明
(1)內地居民: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華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永久居留證(綠卡)
(3)香港居民:香港居民身份證、香港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4)澳門居民:澳門居民身份證、澳門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香港同胞回鄉證
(5)外國人: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4、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