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自動解除婚姻戶口怎么嗎?

導讀: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那么三年自動解除婚姻戶口怎么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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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如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符合結婚的法定年齡、沒有婚姻法禁止結婚情形)的,按事實婚姻處理;1994年2月1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法院會讓當事人去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此外,如果屬于非婚同居關系,單純就解除同居關系起訴訟,法院不予受理,除非訴訟中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糾紛。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是相對于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于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范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系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系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經常遇到有人咨詢說分居兩年后,婚姻關系是不是自動解除了?在有些國家有夫妻別居制度,比如法國和英國,分居方式有協議分居和法院判決分居兩種方式,分居期間雙方約定對子女財產等的處分方式,如阿根廷法律不允許離婚,因此夫妻只能長期分居。但是分居(別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重婚罪。
我們國家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協議離婚)和去法院提起訴訟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