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女方出軌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導讀: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在實際操作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在實際操作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關于民法典中女方出軌婚前財產如何界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民法典規定,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是個人財產,一方出軌造成夫妻離婚的,婚前財產還是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1、物質損害賠償的包括:因收集對方有重婚行為證據的花費、起訴費、律師費等等直接的物質損害。
2、由于我國對精神損害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因為婚外情離婚遭受的精神損害賠償也沒有明確的標準。
在實際操作中,精神損害賠償的確定需要根據以下標準來確定:
(1)婚外情無過錯方精神受到損害的程度。可以考慮受害人所遭受精神傷害和精神痛苦的程度,如是否出現憤怒、恐懼、焦慮、沮喪、悲哀等情緒障礙;是否因精神和感情受到損害導致身體患病;是否精神抑郁、恍惚,影響工作和生活等。
(2)婚外情過錯方具體的出軌情節。如重婚與通奸相比,重婚過錯行為更為嚴重,危害性更大,屬情節惡劣。
(3)婚外情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如婚外情一方與第三者的行為,是不是嚴重影響了無過錯方的生活。
(4)其他相關因素。如雙方結婚年限,雙方結婚時間長短,雙方婚后的感情,無過錯方對婚姻生活的付出等等因素都應當作為賠償考量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