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強險保費可以分期繳納嗎?

導讀: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保險標志。那么交強險保費可以分期繳納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強險條例》第十二條【交強險保險費的交付】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責任強制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志。
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詳解】本條是關于保險費的交付以及保險單、保險標志的有關事項的規定。
本條第1款是對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的規定,主要包括兩層含義:(1)就投保人而言,其在與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這一規定意味著:①投保人在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應當履行支付保險費的義務;②投保人必須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這與一般商業險允許分期支付的方式存在較大區別。(2)就保險公司而言,應當向投保人簽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保險標志。保險單、保險標志應當注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支付保險費是投保人的主要合同義務,而保險單、保險標志是保險合同的重要證明,同時,對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監督管理,以及方便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及時救治均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因此,及時簽發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保險標志也是保險公司必須履行的義務。
在我國地區的“強制汽車責任施行細則”中,也對保險證的攜帶作了強制性規定。其要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保險證應隨車攜帶備驗,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時,汽車駕駛人或所有人均應配合提示保險證。
本條第3款規定,保險標志式樣全國統一。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單、保險標志。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保險標志由保監會監制,其目的在于通過加強保險監管機關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制作的管理,從而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監督管理提供便利,并進而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順暢運行提供良好的保障。
所謂偽造保險單、保險標志,是指將一些物質材料經過復印、影印、描繪等方法而使其變成保險單、保險標志的行為。所謂變造保險單、保險標志,是指行為人以真保險單和真保險標志為基本材料,通過涂改、剪貼等方法,改變原有保險單和保險標志的形態、數量、記載事項等的行為。變造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從廣義上來講,屬于偽造保險單和保險標志的一種。但嚴格來說,兩者存在一定的區別。變造的保險單和保險標志是在真實保險單和保險標志的基礎上,對其進行加工改造的行為,變造后的保險單和保險標志或多或少存在著真保險單和保險標志的成分。而偽造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則不同,它完全是原始制作出虛假保險單和保險標志的行為。有的偽造不需要使用真實的保險單和保險標志,有的雖然利用真實的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如用復印、拍攝等方式),但偽造的保險單和保險標志都不含有真實保險單和保險標志的成分。此外,偽造往往利用先進的技術設備,成批量地進行較為逼真的制作;而變造主要是依靠一些手工操作,其制作數量和逼真程度通常不如偽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