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確定舉證責任?

導讀:
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常會遇到事故無現場目擊證人,又無交通信號燈或信號燈未開,雙方都主張對方違反交通,為此爭執不休。這里就涉及到舉證及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那么交通事故中如何確定舉證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常會遇到事故無現場目擊證人,又無交通信號燈或信號燈未開,雙方都主張對方違反交通,為此爭執不休。這里就涉及到舉證及舉證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可見,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舉證責任是均等的,而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后者的舉證責任采取倒置原則,即只有機動車一方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過錯,才能減輕本方的賠償責任。否則,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