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答辯狀之被告篇

導讀:
代理被告辦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答辯狀答辯人:王某,女,42歲,漢族,現住址:市×小區×號×樓。答辯人因與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一、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原告在其訴狀當中闡述,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是先在253醫院住院8天后又到醫學院二附院住的院,是錯誤的,根據253醫院病歷第8頁的記載,原告是2007年7月3日住入7月9日出院的,原告在253醫院住院時間是6天,而不是8天,另外原告第二次在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是在未經醫療機構同意,沒有轉院證明的情況下擅自轉院進行的治療,因此原告的闡述根本不符合本案客觀事實。那么交通事故答辯狀之被告篇。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答辯人:東方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濟南市歷下區文化東路X4號文東花園X座X單元X室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訴答辯人賠償一案,答辯人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主張16512.56元,證據不足,理由如下:
1、發生事故時,原告是羅村農民,并不在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工作,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是虛假的,沒有證據效力。
2、誤工時間,必須以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結合其住院病歷等為準,但從原告提供的病假證明來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時間為一個月30天的病假證明,加上其住院時間(1+18+15),一共只有64天。其從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開具的誤工證明稱誤工時間是359天,與事實不符。
3、原告在中心醫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時,在住院病案首頁的出院情況一欄記載原告的治療情況是:“治愈”,并且沒有給其開具病假休息證明,說明原告的傷情已經治愈,不是持續誤工,不需要休息。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有誤工,必須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但是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存在虛假性,并不能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即使有勞動關系,也應該提供休息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證明其收入確實減少,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資表,因此,原告的誤工費的主張缺乏證據,被告只承擔應由其承擔的部分。
二、關于護理費部分,被告不予承擔。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明不足。護理費應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但原告提供的證據沒有醫院出具的護理意見,也沒有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因此,被告不予承擔護理費。
三、交通費的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吻合。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費憑據,未能提供時間、次數、人數情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原告在張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計算,34*6=204元。
五、殘疾賠償金4208.9元有異議。原告應提供其戶口簿,證明其受傷時戶口性質。
六、理療費沒有法律依據。
七、原告父母親,應按原告的,結合原告父母親戶口,年齡以及原告有無其他兄弟姐妹綜合計算。
八、摩托車修理費300元,被告不予承擔。被告車輛受損也有修理費發生。
代理被告辦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答辯狀
答辯人:王某,女,42歲,漢族,現住址:市×小區×號×樓。
答辯人因與原告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依法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述與事實不符。
原告在其訴狀當中闡述,在發生交通事故以后,是先在253醫院住院8天后又到醫學院二附院住的院,是錯誤的,根據253醫院病歷第8頁的記載,原告是2007年7月3日住入7月9日出院的,原告在253醫院住院時間是6天,而不是8天,另外原告第二次在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住院,是在未經醫療機構同意,沒有轉院證明的情況下擅自轉院進行的治療,因此原告的闡述根本不符合本案客觀事實。
二、原告請求的賠償項目及計算方法有誤,答辯人不予認可。
1、原告對醫療費的計算,在本案中原告受傷后第一次接受治療的醫院是解放軍253醫院,第二次到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接受治療,沒有轉院證明屬于擅自轉院治療并且在治療過程當中存在有大量不符合臨床技術規范的不針對性治療及用藥現象,因此產生出的巨額不合理費用,答辯人不能夠接受,對于原告擅自轉院接受治療所產生的醫療費,答辯人不予賠償。
2、原告對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陪護費、交通費等的計算,因沒有事實依據,且原告接受的是住院治療,因此數額計算有誤,答辯人不予認可,原告應當依據本案事實重新進行計算。
3、對財產損失費計算不合理,在本案中原告未作財損價值鑒定,扣減折舊費,直接按財產全損進行主張,對此答辯人有異議,不予認可,原告應當對所損財產進行財損價值鑒定,重新進行計算。
三、本案中答辯人車輛也有毀損,應當與原告進行經濟損失折抵。
2007年7月3日答辯人與原告發生交通事故時,答辯人車輛亦有損壞,并且事后原告向法院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答辯人車輛被法院查封、扣押近1年之久,由于長時間停放,車輛自然耗損嚴重,已近報廢,且這近一年來原告保全答辯人車輛,給答辯人造成車輛保管費等等巨額經濟損失,因此原告應當與答辯人進行損失折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