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交警調解后還可以提起訴訟嗎?

導讀:
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進行了事故認定,認定周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周某一次性賠償鄭某1萬元。該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兩種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若鄭某以同一事實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再次賠償。法院應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交通事故發生后,鄭某未經司法鑒定確認其傷殘程度,雙方協議以“一次性了斷”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賠償解決糾紛。那么交通事故交警調解后還可以提起訴訟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2010年1月4日下午,周某駕駛贛C****摩托車行至距A村路口200米左右的路段時,與鄭某駕駛的無牌豪爵摩托車會車時相撞,造成周某、鄭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鄭某受傷后被送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時間共計16天。期間,鄭某經過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3469.39元。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進行了事故認定,認定周某應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鄭某負本次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周某一次性賠償鄭某1萬元。之后,因鄭某傷勢加重,鄭某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傷殘九級,為此,鄭某將周某訴至法院要求周某賠償各項費用合計3萬余元。
【評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該法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兩種解決途徑,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本案中,鄭某、周某經交警大隊主持調解達成了協議。如若鄭某以同一事實提起訴訟,要求周某再次賠償。法院應判決駁回鄭某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性質。”公安交警作為調解主體達成的調解協議可比照該規定內容進行考慮。交通事故發生后,鄭某未經司法鑒定確認其傷殘程度,雙方協議以“一次性了斷”的形式,由周某一次性賠償解決糾紛。鄭某后通過司法鑒定確認了傷殘程度,按此傷殘程度可獲得的賠償遠高于協議的賠償數額,導致原先簽訂的調解協議顯失公平。故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由交警部門主持雙方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之后,一方當事人因新情況、新理由又起訴至法院的,應綜合當事人的受損程度及責任大小來認定損害賠償的范圍、項目和數額,不能以原先已存在的調解協議為由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