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交通事故官司要注意什么

導讀:
打交通事故官司應注意事項一、交通事故發生后,保護現場,通知保險公司,當事人根據交通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確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行人。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傷殘。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那么打交通事故官司要注意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打交通事故官司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事故發生后,保護現場,通知保險公司,
當事人根據交通大隊做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責任(如無責任、部分責任、同等責任、大部分責任或全部責任),確定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機動車駕駛員、非機動車駕駛員或行人。
提示: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應當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及時報警、保護現場、通知保險公司,以免因延誤時間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無法認定或難以認定,并在事故發生地就近的醫院對受害人進行搶救,以免延誤最佳治療時機。
作為受害人,應當到交通大隊及時調取駕駛員基本信息、車主基本信息和保險公司的基本信息,準確確定被告和第三人,為以后的調解和訴訟做準備。
二、治療終結和鑒定時機的確定
(一)治療終結:臨床醫學一般所認可的損傷后病理變化經臨床治療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復并維持穩定的時期。對治療終結意見不一致時,可由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鑒定,確定其是否治療終結。
(二)鑒定時機:鑒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的治療終結之時,或確因損傷所致并發癥的治療終結之時為準。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傷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15日內,可以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傷殘傷殘。
律師提示:由于受害人遭受的傷殘程度不一,導致住院時間有長有短。受害人做傷殘鑒定的,一般以三個月為限,病情嚴重的需要更長時間。
受害人需要定殘的,應當在三個月之后提出,由律師事務所委托有傷殘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三、鑒定材料的確定
很多當事人在委托律師事務所做傷殘鑒定時,丟三落四,往往由于材料不全,導致無法做傷殘鑒定。
當事人做傷殘鑒定應當攜帶本人的身份證或居民戶口簿(學生證、軍官證、士兵證或駕駛證也可)、診斷證明書、加蓋院章的病歷復印件和當事人原始的和最近的片子(如X光片、CT片)。
律師提示:帶齊鑒定材料至關重要,是做傷殘鑒定的保障,司法鑒定機構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傷殘鑒定書。
如果司法鑒定機構認為不構成殘疾或不構成較高等級的殘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司法鑒定機構,代理人不應輕言放棄、“吊死在一棵歪脖樹上”。
代理人必須充分重視司法鑒定工作的重要性,鑒定結論作為一項重要的證據,其公正性、權威性、客觀性和科學性不容質疑。
代理人應當掌握一些司法鑒定常識,熟悉司法鑒定工作的原則、依據、流程、收費標準和技巧,從“打官司就是打關系”的思想轉變為“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讓證據說話,讓正義永存。
有關司法鑒定知識的闡述,請參閱筆者寫的《律師應當掌握點司法鑒定知識》和《醫療糾紛訴訟的關鍵在于司法鑒定》等文章。
四、司法鑒定機構的確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主要由交通大隊委托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評定,當事人據此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
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不得設立鑒定機構。”
對爭議已久的司法鑒定管理問題做出了決定,厘清了有關因部門利益導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鑒定各自為政、管理混亂的痼疾,為司法鑒定走向法制化、規范化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限制偵查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檢察機關等鑒定的范圍,即僅限于偵查工作需要,不得對外開展鑒定活動;不允許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管理部門設立鑒定機構,以體現司法公正和行政公正。
法律明確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但是,一些交通大隊出于某種利益的考慮,仍然置國家的法律于不顧,還是讓當事人到公安機關的法醫中心做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由于其不具備鑒定資質,導致敗訴的案例時有發生。
律師提示:對于道路交通事故傷殘鑒定,一般是當事人委托律師事務所進行,律師事務所再委托有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做傷殘鑒定。如果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傷殘鑒定則在法院的主持下,由當事人雙方共同指定有鑒定資質的法醫中心進行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國家標準,對當事人人的傷殘情況進行綜合評定。
委托人領取傷殘鑒定結論后,根據與肇事人進行調解或提起訴訟。傷殘鑒定結論由委托機構(如公安機關、法院或律師事務所)領取。
如果當事人或代理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重新鑒定或補充鑒定,相關鑒定費用(如會診費、鑒定費)由異議方支付,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五、殘疾賠償金的確定
傷殘鑒定結果直接關系到損害賠償數額,不容忽視,如果能夠定上殘,則意味著數額不菲的賠償;如果定不上殘,則進入訴訟程序的意義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訴訟費外,還要承擔鑒定費和律師代理費。
以地區2009年度為例,受害人為(賠償系數為%1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則殘疾賠償金為39465.7元(19732.86元X20年X1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12799.6元(6399.8元X20年X10%)。
受害人為九級傷殘(賠償系數為%2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78931.4元(19732.86X20年X2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25599.2元(6399.8元X20年X20%)。
受害人為八級傷殘(賠償系數為%3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118397.1元(19732.86X20年X3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38398.8元(6399.8元X20年X30%)。
受害人為七級傷殘(賠償系數為%4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157862.8元(19732.86元X20年X4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51198.4元(6399.8元X20年X40%)。
受害人為六級傷殘(賠償系數為%5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197328.5元(19732.86元X20年X5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63998元(6399.8元X20年X50%)。
受害人為五級傷殘(賠償系數為%6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則殘疾賠償金為236794.2元(19732.86元X20年X6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76797.6元(6399.8元X20年X60%)。
受害人為四級傷殘(賠償系數為%7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276259.9元(19732.86元X20年X7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89597.2元(6399.8元X20年X70%)。
受害人為三級傷殘(賠償系數為%8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315725.6元(19732.86元X20年X8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102396.8元(6399.8元X20年X80%)。
受害人為二級傷殘(賠償系數為%9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355191.3元(19732.86元X20年X9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115196.4元(6399.8元X20年X90%)。
受害人為一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鎮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394657元(19732.86元X20年X100%);如果受害人是農村戶口的,則殘疾賠償金為127996元(6399.8元X20年X100%)。
2009年東莞地區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9732.86元,2009年東莞地區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為6399.8元。
六、損害賠償項目的確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的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殘支出的各項合理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一)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醫療費包括掛號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診治費、住院費、藥費醫療等醫療人身傷害的費。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當事人選擇的醫院應當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應治療能力的醫院、衛生院、急救站等醫療機構。當事人應當根據受損害的狀況和治療需要就近選擇治療醫院。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律師提示:受害人在實際治療過程中,會產生各種名目的醫療費用,受害人必須妥善保管各種費用清單,以免在調解或訴訟中舉證不全,損害自己的合法權利。
受害人在治療過程中,未經醫院同意,不得擅自轉院或私自購藥,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如需轉院治療,必須持有醫院的轉院證明書。
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毀損、需要做整容手術的,可以在訴訟時以醫療費的名義提起。很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這一點,認為整容費屬于后續治療費或殘疾賠償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理的整容費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肯定。
(二)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律師提示:如果受害人定上殘疾的,其誤工費可以主張到定殘之日前,而不是3個月或100天。
但是,受害人或代理人要出具醫院的病假條,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單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通事故持續誤工而實際扣發工資的證明(收入證明和誤工證明)。
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月收入超過2000元的,受害人應到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完稅憑證;如果受害人的實際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不用辦理完稅憑證。
如果受害人沒有固定工作,如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應提供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相關的收入證明,否則,很難獲得法院的認可。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受害人的誤工費包括但不限于工資、“三補”(如飯補、車補和話補)、獎金和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