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確定締約過失責任

導讀:
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1、惡意磋商。由于國內經濟合同法未明確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司法實踐中對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一般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即判令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在處理涉及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確認締約過失責任。那么怎么確定締約過失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1、惡意磋商。由于國內經濟合同法未明確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司法實踐中對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一般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即判令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在處理涉及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確認締約過失責任。關于怎么確定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締約過失責任產生的原因
締約過失責任的產生,前提是企業在簽約過程中有不規范的行為。主要包括:
1、惡意磋商行為。很多經營者認為,合同沒有成立之前的行為就不受約束,甚至將利用惡意磋商貽誤對方的商業競爭時機視為很好的競爭手段。企業經營者通過與競爭對手進行磋商,貽誤對方與他人合作的機會,這種方式的惡意磋商活動將使企業面臨被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
2、應當披露的的信息未披露。這種情況是較為常見的締約過失責任發生原因,企業對外簽訂合同時,經營者認為對方沒有詢問就不必向對方說明物品瑕疵或權利瑕疵,或者經營者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瑕疵,該法律風險體現在企業已經簽訂的合同之中。
締約過失責任的法律風險產生于簽約過程,但其往往存續在合同履行活動中,法律危機與法律風險之間時間差比其他合同簽訂過程的法律風險更長。
(二)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
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締約過失責任主要有以下類型:
1、惡意磋商。
2、欺詐諦約。
3、違反人格和人格尊嚴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
4、擅自撤銷要約時的締約過失責任。
5、合同訂立過程未盡通知、保密等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
6、合同訂立時未盡保護義務侵害對方的人身權、物權。
7、合同不成立的締約過失責任。
8、合同無效的締約過失責任。
9、合同被變更或撤銷的締約過失責任。
10、合同不被追認的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法》第42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根據這一條,具體情形如下:
1.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所謂假借也是一種故意。比如張某找李某訂立合同,張某并沒有成立合同的真實意思,他找李某協商訂立合同,只不過是為了不正當競爭或者其他違法目的。這就構成締約責任。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這是指欺詐,訂立合同時的欺詐構成締約責任;履行中的欺詐構成違約責任。前者是締約之際的行為,后者是合同成立之后履行階段的行為。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違反強行性規定以及脅迫、乘人之危、惡意串通、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都可以構成締約過錯責任。
(2)當事人在締結合同過程當中有可能接觸到對方的商業秘密,就是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應承擔保密義務,否則可能構成締約責任也可能構成違約責任。《合同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漏或者不正當使用。泄漏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違反保密義務也是一種侵權責任。
由于國內經濟合同法未明確締約過失責任制度,司法實踐中對無效合同或被撤銷的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一般依照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即判令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等。在處理涉及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糾紛案件時,應注意確認締約過失責任。企業要想避免締約過失糾紛,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要確定責任范圍,根據有關司法實踐的經驗,締約過失責任的范圍應包括簽訂合同、解決糾紛的支出、未達到正常合同收益等造成的損失,這些都應當是締約過失責任范圍,在權利人請求賠償時,應予考慮。
(二)應注意劃分責任界限,劃分責任界限主要依當事人主客觀過失原因劃分:
1、如果合同無效是一方當事人主體資格不具備,則應確認該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因雙方當事人合同主體資格不具備造成合同無效,則應由雙方當事人承擔締約失責任,共同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3、合同無效系一方當事人欺詐、協迫,使對方違反真實意思簽約,應由采取欺詐、協迫手段當事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對方當事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4、合同無效系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由雙方自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在這里要注意,企業經營者在遭受他人惡意磋商導致損害時,往往會認為雙方沒有簽訂合同無法追究對方責任,自認倒霉。結果企業的正當權益未能得到實現,帶來的否定性結果又造成新的法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