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約定過高

導讀: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在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旨在達到彌補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其性質為“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補償性仍是其主要屬性。那么買賣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約定過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在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旨在達到彌補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其性質為“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補償性仍是其主要屬性。關于買賣合同逾期付款違約金約定過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合同糾紛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合同法賦予合同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對約定的違約金進行調整的權利。在我國合同法中,違約金旨在達到彌補守約方因違約方違約行為所遭受的損失,其性質為“補償性為主、懲罰性為輔”,補償性仍是其主要屬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印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法發〔2009〕40號)中亦強調合同法第114條等規定已經確定違約制度系以賠償非違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嚴厲懲罰違約方。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奔暗诙钜幎ǎ骸爱斒氯思s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根據上述的規定,判定違約金過高的標準有兩個:主要標準是指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次要標準是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需要強調的,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屬于一般認定違約金過高的情形,但此款所謂“造成損失”應適用該條第一款主要標準來考量,不能單純計算直接實際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