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明交通事故生活費要哪些證據

導讀: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如有退休金或享有其他補助應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視為有生活來源。那么證明交通事故生活費要哪些證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喪失勞動能力的情形:
(1)女55歲以上或者男60歲以上;
(2)傷殘的需殘疾人證或公安機關、托運人辦理貨物運輸,應當向承運人準確表明收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或者憑指示的收貨人,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收貨地點等有關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 因托運人申報不實或者遺漏重要情況,造成承運人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村委證明。
2、無生活來源情形:
所在地民政部門證明、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與受害人的傷殘程度關系密切,但不是必然對應的關系,因為傷殘程度和喪失勞動能力的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程度都需要司法鑒定來確認。如有退休金或享有其他補助應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視為有生活來源。
3、當事人的死亡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
《第三十七條 合同書與合同成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百一十條 任意解除權
第六十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