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能推定情況有哪些

導讀:
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第三百二十六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任。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合同終止后的義務當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如果雙方均為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能推定情況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責任推定有下列幾種情況:
一、當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交通事故責任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二、當事人一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或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負全部責任。
三、當事人各方有條件報案而均未報案或均未及時報案,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若各方處同等程度,則負同等責任;各勞動合同糾紛方處不同等程度,第三百九十六條 定義則推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非機動車、行人一方負次要責任。
四、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通事故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事故的全部責第三百二十六條 職務技術成果的經濟權屬任。
交通事故第九十二條 合同終止后的義務當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如果雙方均為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報酬。對支付報酬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定作人應當在承攬人交付工作成果時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應當相應支付。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一方負次要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六十條




